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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六篇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六节 收益分配
 
      土改后至互助组时期,农民劳动收益本着国家、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农业税以"缴公粮"的形式缴纳。剩余劳动成果由农民个人支配。缴纳公粮的任务指标;粮田以常年产量的20%税率计算,以当时每斤高粮为标准,折核标准粮确定缴纳公粮任务,菜田缴纳货币资金,以资金折顶标准粮任务。1948年,全区上缴公粮662万斤;1949年,向国家缴送公粮616万斤;1951年,上缴公粮609万斤;1952年,上缴公粮945万斤。
    1953至1955年,初级社时期,社员劳动实行评工记分,同车马股份一起,年终在农业社“分红”。社员按土地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向农业社缴纳一定的生产基金和管理费,开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分配。
    1956年,高级社时期,以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分配形式:高级社年终决算时,从总收入中减去生产费用和行政管理费,其余净收入参加三级分配,向国家缴纳税金,集体捷取公积金、公益金、固定资产折旧费、生产费基金和一定的储备粮基金,其余给社员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延续至公社时期。1962年以前,以管理区(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83年,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农村收益分配核算实行集中统一经营和集体收入以帐内统计核算;家庭承包户的经营和收入实行帐外统计核算。对农户分配原则:给够国家(税金),交足集体(集体收取的承包费--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统筹费),剩余为农民所得。
    收益分配。1948年土改后,区农民生活收入平均每人收入粮食1 470市斤,生活消费1 048市斤,负担公粮244市斤。
    农业合作化以后,全区农村每人平均纯收入如下表:
    1957年-1966年农村每人平均纯收入情况表(见表6-10)
    “文化大革命”时期,按劳分配的原则遭破坏,农村收益分配未能进行正常核算。1972年,区恢复农业机构,健全了收益分配工作机制。
    1972年至1978年,平均每人纯收入由148元增至163元。1979至1990年增加至972.5元。
    部分年度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发展变化情况表(见表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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