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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市人大常委会在连续两年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再次作出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要求从8月中旬开始至9月末,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发,在全市范围内对1979年以来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与执法教育、廉政建设和完善执法工作的各项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提高执法水平。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决定》要求,分别提出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也相继制定了贯彻《决定》精神,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执法检查和加强法律实施监督方案。市、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在开展自查、互查、联查活动中,以不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520次,受教育面达31.8万多人次。"两院"还分别编写出执法检查提纲等宣传教育材料。市政府在执法检查中,结合具体情况,对《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食品卫生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与"治、整、改"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有决定权、审批权、裁决权、罚没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做了重点检查。9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单位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抽查,并给予了评估。经过这次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解决了一些违法问题,促进执法部门加强了基础建设。全市已有75个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法制机构。
(管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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