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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部,其中3部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实施。《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经1993年7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1993年9月20日颁布并施行。该《条例》共7章31条,从"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出发,对适用范围、火葬、土葬、丧事管理及职责,法律责任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做了规定。《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经1993年9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1993年10月15日颁布并施行。该《条例》共7章47条,对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行政管理、规划建设、投资经营、技术引进以及优惠待遇等做了规定。《哈尔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经1993年11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10章53条,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出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以及财务计划、资金、提留费和统筹费、固定资产、合作基金的管理,财会人员的责任、财务监督和奖励处罚都做了具体规定。
(管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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