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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10部,全部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哈尔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于1994年8月5日起施行。《条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哈尔滨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哈尔滨市设立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林牧渔生产企业以及从事资源开发、节约能源、交通、工业企业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设立与审批、出资与验证、优惠待遇、权利与义务、管理与服务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于1994年11月30日起施行。《条例》从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对管理与服务、企业的审批与管理、规划与建设、优惠待遇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于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出发,对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劳务及其他费用的管理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按照加强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稳定菜田面积、搞好菜田建设、保障城市蔬菜供应原则,对哈尔滨市区基本菜田保护区的规划管理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强化管理、常抓不懈的原则,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奖励处罚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全面规划、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客运交通经营资格、设施、营运、安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巡察部门与巡警的职责范围、对社会违法行为与处罚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禁放烟花爆竹种类、禁放区域及处罚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公民献血管理条例》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加强医用血液管理,《条例》对公民献血、采血与供血、用血、奖励与处罚等作出规定。(管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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