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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11部,其中9部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于1995年7月10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出发,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单位领导责任、防范与管理、公安机关保卫组织职责和奖励与处罚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12日起施行。《条例》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用人单位和流动人才的合法权益出发,对人才的流动、人才市场和档案的管理、争议处理、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大中型农机具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18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大中型农机具管理,提高大中型农机具使用效率,保护大中型农机具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出发,以专业部门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原则,对大中型农机具的管理、经销、使用、维修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预防和控制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方针,对性病的防治管理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于1995年9月12日起施行。《条例》从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出发,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作了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从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出发,对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供水管理和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于1996年1月1曰起施行。《条例》从促进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严格履行经济责任出发,对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于1996年1月9日起施行。《条例》按照合理布局,联网防御,科学管理,安全作业,提高效益的原则,从加强人工防雹管理,防御冰雹灾害,保障农业生产发展出发,对人工防雹站建设和管理、防雹高炮和炮弹管理、炮手和防雹作业管理、经费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确立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地位,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对企业、农业、社会事业的科学技术进步、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机构、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与交流、资金投入、科技工作者及奖励处罚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已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管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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