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1990年末,全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共计43 318户。比上年减少3 907户,下降8.3%,从业人员74 903人,比上年减少5 743人,下降37.1%。注册资金23 672万元,比上年减少6 432万元.下降21.3%。年创产值35 080万元,比上年减少17 148万元,下降32.8%。年实现营业额169 005万元。其中商品零售额119 596万元,约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0%。全市个人合伙经营户1 254户,从业人员6 123人,注册资金3 542万元,年创产值6 262万元。年实现营业额9 592万元,其中商品零售额8198万元.约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2%。
个体经济在活跃流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是发挥了对国营经济的补充作用。现全市个体工商户中从事工业、手工业生产经营的3 869户,占个体经营户的8.9%;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经营户36 930户,占个体经营户的85.25%。城乡居民每千人拥有个体商、饮、服、修网点已达到9个。全市共有个体商业经营户26 775户,饭店、小吃、冷饮等饮食业经营户4 312户,个体旅店337户,理烫发 1 319户,摄影278户,洗染88户,家用电器修理474户,钟表修理288户,自行车修理357户,修鞋327户,日用杂品、日用金属制品修理等其他修理1 200户,个体服务加工1307户,其它为居民生活服务的600余户。二是安排了社会待业人员。全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从业人员74 903人,其中:待业青年13 503人;社会闲散人员24 475人;退休人员18 734人;农村剩余劳动力14 079人;停薪留职等其他人员4 112人。城镇个体从业人员60 824人.相当于全市在职职工总数的3.4%。1990年全市个体工商户新安置从业人员25 128人,其中有4 319名农村剩余劳动力和20 809名城镇居民。全年城镇个体工商户新安置的从业人员,相当于全市国营、集体安置就业4.08万人的50.2%。三是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全市个体工商户户均注册资金5 405元。户均年创产值53 264元,户均年营业额45 763元。全年缴纳税金9 800余万元,全年认购国库券450余万元,捐款100余万元。
自1989年下半年以来,全市个体经济呈萎缩下滑的趋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引导个体经济发展。(1)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稳定思想,鼓励发展;(2)制定放开、搞活个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为发展个体经济创造宽松环境;(3)巩固与发展联购分销业务,进一步发挥资金互助会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4)运用登记管理职能,在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指导调控,防止盲目择业,大起大落;(5)组织经营者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提高经营者的政治觉悟、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全市已有4 294名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领取了等级证书。(6)在加强对个体业者政策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还加强了监督管理,全市共查处违章违法经营户1 138户,其中违法经营户99户。1990年,在对苏联、东欧经贸洽谈会服务工作中,有60名个体工商业者受到市政府的表彰;在全国卫生城市检查评比中,受检的个体业户获满分。全年涌现出文明经营户256户,先进个体劳动者240人,有4人被评为市劳动模范,有1人被评为全国商业系统劳动模范。(李树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