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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全市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发挥仲裁职能,依法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30起。其中,调解248起,裁决36起,确认无效21起,裁定撤诉24起,移送司法机关J起。调处争议金额为2 435万元
1990年,全市各级仲裁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各项仲裁工作。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有重点地帮助企业清理债务,立案50起,结案40起。追回欠款146万元。二是帮助本市企业到外地追欠款,各级仲裁机关先后派出办案人员1 40人次,到全国13个省、市,为企业追回拖欠货款2 018万元。三是建立派出仲裁庭。1 990年,各级仲裁机关在较偏远的郊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大型专业市场,建立了,16个派出仲裁庭,负责所辖区乡镇、区街企业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共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2起,解决争议金额76万元。
1990年,全市各级仲裁机关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回访和提出仲裁建议,全市回访案件260起,占结案数的78%,提出仲裁建议191件,占结案数的57%。同时,加强了仲裁案件的执行。1990年2月,市仲裁委员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经济合同仲裁执法工作协调会,联合签发了《关于执行经济合同仲裁的暂行规定》,对执行受理、执行管辖、申请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仲裁案件的执行率。(刘宝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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