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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法规。市工商局制定了《经济违法案件审理规则》(试行)、《经济违法案件复议的暂行规定》、《参与行政诉讼的暂行规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费收缴规定》。各区、县(市)局根据市局的规定,都提出了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落实措施。
2.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市工商局对原办案体制进行了改革,设立经济案件审理处,把经济案件的检查和审理分开,相互监督制约。还下发了执法检查方案,组织全系统开展执法检查。
3.清理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按国家工商局统一部署和市政府的要求,市工商局组织各区、县(市)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易引起行政诉讼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财物、发照、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清理和纠正。对1 979年至1989年市工商局制定发布的80多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有6个完全废止,对20多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4.教育与培训。市工商局分期分批地进行《行政诉讼与实践》的全员培训,参加者1 640人。各区、县(市)局也采取组织自学、讨论、讲课辅导等方式,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王宝全 李文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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