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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0.1-1966.5
     
    1950年1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县政府撤销司法科后,延寿县人民法院开始行使职权,独立办公,王莱信任院长。
4月,李耀宗任副院长。
1953年3月,王莱信调出,杜宝忠任院长※①。
1954年3月,在延寿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门杰当选为法院院长※②。
1956年9月,在延寿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门杰再一次当选为法院院长,崔延彬为副院长。
1958年4月,在延寿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张显斌当选为法院院长※③,崔延彬继续任副院长。
1960年12月,在延寿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上,何凭当选为副院长,崔延彬连任副院长,院长空缺。
1963年4月,在延寿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崔延彬再次当选为法院副院长,院长仍空缺。
1964年4月,郑士祥任法院副院长,免去崔延彬副院长职务。
     11月,李树文从尚志调来延寿任人民法院代院长※④。
     1965年9月,李树文任法院院长,郑士祥任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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