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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三编 政治
 
 
重要文献
 
 
重要文献 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中共道外区委员会
    道外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十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目标管理工作,确保区委、区政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哈尔滨市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从我区目标管理工作实际出发,特制定此方案。
    一、管理范围
    (一)区政府各办、局。
    (二)区委直属机关。
    (三)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
    (四)街道、三镇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目标制定
    (一)目标内容
    目标内容分两种:工作目标和自身建设目标。
    工作目标包括业务目标和党的工作目标。其中,业务目标分为两类:市委、市政府考核我区的目标、区委全会确定的主要目标、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重点专项推进任务、民心工程为一类目标。本单位重点工作为二类目标。党的工作目标主要有组织工作、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妇联工作、科协工作、工商联工作、610工作。
    自身建设目标主要有机关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二)目标制定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既要看到客观条件和基础,又要看到主观努力程度及效果;既要规划当年,又要为下一步发展打下基础;既要考虑本部门工作,又要兼顾全区利益,防止目标偏低或偏高。
    2、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目标要在反映全面工作和基本任务的同时,突出重点工作,抓住主要矛盾。
    3、坚持目标具体化、定量化,便于考核的原则。目标表达要简明扼要,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标提出定性标准。
    (三)目标的申报、审定和责任分工
    区政府各办、局、三镇、街道的业务目标由各参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自行申报,经区政府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呈主管副区长审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目标。其他参管部门业务目标由本部门自行申报,经区目标办、区委目标办审核,报主管副书记审定后下达目标;党的工作目标由区委有关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下达,报区目标办备案;
    自身建设目标由区委目标办(区直机关工委)提出,区目标办审核后报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由区目标办下达。
    三、运行监控
    (一)每季由参管部门进行自检,掌握目标的运行情况。
    (二)半年由区目标办会同区委目标办、区政府目标办进行检查,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三)年底进行考核评比。
    四、年度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自身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办法
    目标考核实行打分制,工作目标70分,自身建设目标30分。超额完成目标给加分,未完成的相应减分。
    --工作目标的考核
    工作目标中的业务目标由区目标办、区委目标办、区政府目标办考核。
    1、对街道办事处、三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的考核,以加权计算方法进行,即:按照各项目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所占的地位,将权数分别定为3、2、1、0.5,由区政府目标办视年度目标设置确定,权数越大,该项目在综合指数(1)中所占分值越高,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目标指数(1)=实际完成值/目标值×100%×权数
    综合指数(1)=单项目标指数(1)之和/目标项目权数之和
    综合指数(2)根据各单项目标的主管单位对参管部门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排序得出,其具体表示如下:
    街道办事处、三镇的单项目标权数为3,街道在综合排队中第一名得13分,三镇在综合排队中第一名得3分,依次减少1分,最后一名得1分;权数为2的单项目标,街道在综合排队中第一名得6.5分,三镇在综合排队中第一名得1.5分,依次减少0.5分,最后一名得0.5分;权数为1的单项目标,街道在综合排队中第一名得2.6分,三镇在综合排队中第一名得0.6分,依次减少0.2分,最后一名得0.2分;单项目标权数为0.5分,街道办事处在综合排队中第一名得1.3分,三镇在综合排队中第一名得0.3分,依次减0.1分,最后一名得0.1分。
    单项目标指数(2)=单项目标得分
    综合指数(2)=单项目标得分之和/平均得分之和
    街道平均得分之和=权数为3的项目数×7+权数为2的项目数×3.5+权数为1的项目数×1.4+权数为0.5的项目数×0.7
    三镇平均得分之和=权数为3的项目数×2+权数为2的项目数×1+权数为1的项目数×0.4+权数为0.5的项目数×0.2
    综合指数=[综合指数(1)+综合指数(2)]/2
    其减分因素是:(1)受到区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失误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的,一次在综合指数中减2-3%。(2)"一票否决"的不能进入达标或超标单位。
    2、对其他参管部门的考核方法是,超额完成区级量化工作目标的,按超出部分的百分比乘以目标分值增分,一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50%,二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30%。未完成的,按少完成部分的百分比乘以目标分值减分。提前一个月完成一类非量化工作目标的,每项加0.3分,加分最多不超过0.9分;完成二类非量化工作目标的,每项加0.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0.5分;未按时完成的,每项减1分。
    其减分因素是;(1)各部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重处分扣5分,受轻处分扣3分。(2)各部门(单位)科级干部和科级以下干部(含工人)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重处分扣1分,受轻处分扣0.5分(重处分为追究刑事责任、党内撤职、行政撤销职务以上处分;轻处分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有一项一类目标未完成或"一票否决"的,不能进入达标或超标单位。有一项二类目标未完成的,不能进入超标单位。有一项目标未完成的,又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各类事故的,不能进入达标单位。
    工作目标重的党的工作目标由区委有关主管部门自行考核,并进行综合评定及排序,结果报区目标办。区目标办根据结果,计算综合指数,并换算最后得分,具体表示如下:
    1、街道在单项目标综合排队中为第一名得13分,依次减少1分,最后一名得1分。
    2、行业党委在单项目标综合排队中为第一名得6分,依次减少1分,最后一名得1分。
    3、三镇在单项目标综合排队中为第一名得3分,依次减少1分,最后一名得1分。
    单项目标综合指数=单项目标得分
    综合指数=单项目标得分之和/平均得分之和
    街道平均得分之和=项目数×7
    行业党委平均得分之和=项目数×3.5
    三镇平均得分之和=项目数×2
    最后得分=综合指数×30
    4、对法院、检察院的考核,参照相关办法进行。
    --自身建设目标的考核
    自身建设目标由区委目标办考核,结果报区目标办。
    (三)考核方式
    目标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方式进行。
    1、日常考核
    区委目标办、区政府目标办对各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随时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区委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有效形式,对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底综合评价及排序的依据。
    2、年终考评
    (1)自检自评。各部门(单位)结合年终总结,对本部门(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计分办法预打分,打分结果连同年终总结材料一并报区委目标办、区政府目标办。
    (2)统一组织考评。由区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成员带队,对各部门(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超标和达标单位,得分为100分(不含10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单位。最后,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确定。
    (3)实行双向考核。区目标办于年终到街道、行业党委、三镇调查了解参管部门对参与党的工作目标考核的区委直属机关目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考核区委直属机关的一项内容。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对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定为"超标"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各奖励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奖励1000元;被评定为"达标"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各奖励1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本单位的月人均基本工资上浮15%奖励。
    (二)对在职职工的奖励:凡纳入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单位,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超标"单位的,其在编工作人员可按本单位的月人均基本工资上浮20%的额度发放奖金;被评定为"达标"单位的可按本单位月人均基本工资的额度发放奖金。
    (三)对目标管理组织工作优秀单位及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
    奖金来源:党、政一把手奖金由区财政划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奖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其他人员的奖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四)未达标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目标管理奖。
    (五)对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扣发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奖金。
    (六)考核结果与干部考核和公务员考评相结合。每年度的目标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作为调整、使用干部及公务员评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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