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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道外区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目的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开辟畅通的渠道,促进我区重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协助并推动党政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推动全区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团结合作;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二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1、贯彻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和措施;
2、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3、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文教卫生、民主法制、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区委提出的区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法院、检察院的重要人事安排;
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6、涉及全区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
7、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方面的重要问题;
8、涉及全区性的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1、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听取和协商政府工作报告或通报;听取和审议区政协党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协商并选举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党务委员;
2、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协商全区性的重大问题、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3、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口协商经济科技、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民主法制、民族宗教、体制改革等各条战线的重要工作;
4、情况通报会。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向政协委员通报全区性的重要问题,让委员知情,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5、专题座谈会。就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协商;
6、受区委委托召开的有关协商会议。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原则和方法
1、区政府根据年度计划和各个时期的工作安排,提出协商题目,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协商计划;区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区政府将该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2、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需要对口协商的问题,应向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意,纳入协商日程。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认为需要对口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有关部、委、办、局将该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3、建立区政协和区政府领导定期联系制度。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协调关系,商定政治协商事宜。
第五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国家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情况;党和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出建议案;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报告;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或建议;应邀参加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应聘做纪律检查部门、监察部门、公、检、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员、监督员等。
第七条 区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时,视情况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听取意见。
第八条 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准备工作。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府方面提前十天将有关文字材料提交区政协;区政协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文字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如有必要也可组织委员进行调查研究,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的活动,做好专题调查、专题讲座、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党政各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一条 区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和审议同意的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均由区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送出。有关方面或部门应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或函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政协委员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区政协要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委员的参政议政水平。区政协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区政协委员要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章程;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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