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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四编 文化
 
 
第二章 科技
 
 
第二节 科技政策
 
      1991年,为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事业的发展,区政府制定《道外区对依靠科技振兴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办法》中规定:获突出贡献奖者,必须是主持开发、完成或推广应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项目,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并在近三年投产应用中,年新增利润50万元以上,依靠科技进步使企业振兴,成为区盈利大户。在解决技术难点,提高技术水平和项目实施中起着重要的或不可替代的作用。由区政府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个人完成的,奖励给个人;集体完成的奖励给集体,对首席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应占50%。区政府设立评审委员会,按项目所产生的效益、项目技术创新和进步程度进行综合评审。特等奖,须年增利润400万元以上;一等奖,须年增利润200万元以上;二等奖,须年增利润100万元以上;三等奖,须年增利润50万元以上。各等奖金额为:特等奖励20万元,一等奖励10万元,二等奖励5万元,三等奖励2万元。1994年,区政府制定《道外区科技情报成果评审奖励办法》。《办法》中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情报成果均可参评:对直接提供给用户的各种载体文献、产品样本、样品、设计手册、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其它原始情报资源进行搜集、加工、储存及管理或在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中提供的情报服务类成果;利用计算机、人工等检索工具进行查询与检索或检索系统建设等情报检索类成果;为解决社会、经济、技术问题服务的战术性或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服务的战略性情报分析研究类成果;对国内外科技和行业发展情况跟踪监视、信息资料系列报道或累计性、汇编性、综述性等情报传递报道类成果;技术研制、利用计算机、缩微、光盘技术、各类数据库等情报技术类成果;利用情报学进行探索或理论研究成果,对文献标引、主题词表、分类表编制等理论方法类成果;情报系统建设和组织管理或情报政策、法规制定与执行、计划、规划、人才管理与培训、科技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情报工作标准化等情报管理类成果。1996年,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要求,为使全区科技企业尽快走上管理科学、规范发展的轨道,制定《道外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科技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实行"资金自筹、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单位职工总数的20%以上;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20%以上;主导产品在省、市、区科委立项、获奖或有专利证书的企业等。当年,区政府制定《道外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科技三项费用由区政府按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以上安排,是有偿使用的科技借款。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指为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科技人员补助费等所提供的科技技术资金投入。使用范围是:凡列入区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或国民经济急需解决的开发研究项目,均可申请科技借款,包括: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工业性试验的项目;中外技术合作开发项目;引进技术后的消化吸收及创新方面的开发项目;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应用项目。使用科技借款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技术先进可行,产品适销,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借款单位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用相应额度的资产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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