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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道外区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征集与使用管理。
二、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
(一)根据区财力情况和需要,可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贫困学生助学金。
(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从杂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贫困学生助学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贫困学生助学金。
三、贫困学生助学金的使用
贫困学生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贫困学生的杂费、课本费及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学业。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贫困学生助学金。
1、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特困家庭的。
2、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享受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申请贫困学生助学金者,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
1、农业户口的学生,应当提供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材料及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或者提供《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及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2、非农业户口的学生,应当提供《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保障金的存折,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家庭收入和享受保障金情况的证明。
3、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三)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填写《贫困学生助学金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由低到高确定助学金发放对象,并将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贫困学生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学校自开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申请的评定上报工作。区教育局自学校上报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及拨付贫困学生助学金工作。贫困学生助学金原则上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由学校代为保管并按规定支付所需费用。贫困学生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学校应当将每学期享受贫困学生助学金学生的名单通报家长委员会,接受监督。
四、贫困学生助学金的管理
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对贫困学生助学金的管理,做到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确保贫困学生助学金的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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