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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抚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办法的对象。①享受国家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②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条 指定医疗单位。哈尔滨市第八医院,松浦镇、松北镇、万宝镇卫生院,辖区内各社区医疗单位。
第四条 医疗减免。凡在上述医院就医者,免收挂号费、往诊费;床费、理疗、CT、彩超、处置费、诊疗费、注射费等减收15%,药费优惠10%。
第五条 医疗补助。每人每年一次性享受医疗补助400元。
第六条 住院医疗统筹和转院。住院医疗费实行区统筹(不含家庭病床住院)。年医疗费超过500-3000元以下的报销50%;3000-6000元报销40%;6000-10000元报销30%;10000元以上报销20%。年医疗费报销额最多不超6000元。无子女的重点优抚对象视情况另行商定解决。病情严重,需到指定医院以外医疗单位就医者,需事先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并由市第八医院出据转院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医疗服务。指定医疗单位、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站(点)和各村卫生所要实行优抚对象优先就诊,挂牌服务,建立医疗档案,公开减免项目。建立联系制度,定时、定人、定服务对象、定服务项目,实行登门服务。
第八条 就医凭证。区民政局、区卫生局要为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医疗手册,重点优抚对象凭医疗手册到指定医院就医。
第九条 资金保障。医疗补助(区支付120元,省支付280元)和住院医疗统筹从本区优抚事业费结余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区财政局要保证优抚事业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 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要监督检查医疗单位政策落实情况,并帮助解决医疗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组织医疗专家开展为优抚对象义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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