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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五编 管理
 
 
第一章 经济管理
 
 
第六节 税务
 
      一、国家税务
    税制税种  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建筑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共开征工商税种5大类、32个税种。即:流转税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类: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益税类: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特定目的税类: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商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筑税、筳席税、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特别消费税;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形成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中央税与地方税自成体系又相互结合的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的复合税制模式。新的税制体系共分5类、19个税种。其中,由国家统一制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有16个税种。即: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关税由海关征收)4种;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种;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农业税(由财政机关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4种;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契税(契税由财政机关征收)3种;行为目的税类,包括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和筳席税5种。
    税收收入  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道外分局负责对道外城区内及松北镇、万宝镇、松浦镇和太阳岛的中央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自1994年10月,开征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其中增值税、消费税年收入占全口径收入的80%左右。流转税,主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非金融机构营业税。其中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烟、酒、化妆品、柴油、汽车等11类产品;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产品转让、金融经纪业、保险业、典当业等,地方级收入为5%,中央收入为3%。所得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由实行独立经济核复的企业和组织为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每年由纳税人按年度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交纳所得税。其税率为33%,年纳税3万元以下企业,按18%征收,年纳税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27%征收。1999年11月1日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凡存有人民币、外币并由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税率为20%。
    道外区税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其中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占税收总额的80%左右。1994年,道外区税收总收入4211万元,其中增值税3939万元,占93.5%;1996年,总税收收入17356万元,比1994年增加13145万元,是1994年的4.1倍,其中增值税14563万元,占总额的83%。1998年,税收总额15151万元,其中增值税12966万元,占总额的85%。2000年,税收总额13657万元,其中增值税为10709万元,占总额的78.4%。2003年,税收总额15549万元,比1994年增加11338万元,是1994年的3.7倍,其中增值税1354万元,占8%;个人所得税1828万元,占11.8%。
    1994-2003年,累计税收140193万元,其中增值税累计105335万元,占总税收的75%;消费税3786万元,占总税收的2.7%;营业税7871万元,占总税收的5.6%;企业所得税1293万元,占总税收的0.92%。
    二、地方税务
    征收税种  地方税务征收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是对在国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款专款专用,具有收益税性质,属于一种附加税,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取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实行分类、分级(项)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税收收入  道外区坚持依法治税,努力完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征管质量,税收收入连续9年实现较大增长。1994年,税收收入2875万元。1996年,工商税收入11005万元,首次突破亿元。2001年,工商税收达21789万元,突破二亿元。2003年税收收入达到30140万元,突破三亿元大关。
    1994-2003年税收收入增长948.35%,其中,1994年,共征收工商税收2129万元,其中国有企业1525.4万元,占总额的53%;集体企业1255.7万元,占总额的43.6%;私营企业67.5万元,占总额的2.3%;股份制企业26.6万元,占总额的0.9%。1998年,共征收工商税收15185.1万元,其中国有企业6384.6万元,占收入总额的42%;集体企业5208.8万元,占收入总额的34%;私营企业231万元,占收入总额的1.5%;个体业户2234.8万元,占收入总额的14.7%;股份制企业1030.8万元,占收入总额的6.8%。2000年,共征收工商税收17375.9万元,其中国有企业6857.2万元,占收入总额的39.5%;集体企业4003.6万元,占收入总额的23%;私营企业51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2.9%;个体业户2987.3万元,占收入总额的17.2%;股份制企业3017.8万元,占收入总额的17.4%。2003年,各项税收30139万元,其中地市级税收24016万元,占总收入的77.1%;市本级税收10549万元,占总收入的33.9%;区级税收13467万元,占总收入的43.3%。企业所得税总收入6115万元,其中国有企业284万元,占总收入的4.6%;集体企业756万元,占总收入的12.4%;股份制企业4956万元,占总收入的81%;私营企业116万元,占总收入的1.9%。
    税务稽查  1995年,道外分局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理论,实施财会知识和税收法规的培训,采取统一授课,分步骤、分税种、分岗位、分层次进行考核。同时,组织税务行政处罚模拟听证会、税收法讲座、《征管法》考试等,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1996年,制定《廉政考核制度》、《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监督制度》,全力推行政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为做好税务稽查、依法行政提供保证。1998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饮食业等采取"以票管税"。1999年,通过银行暂停支付企业存款52.8万元,扣税款83.6万元,查封车辆11台,查封房产估值300万元,依法拍卖96万元。2000年,实行分片管理,清查漏征漏管户,通过沿街排查、交叉检查、联合清查等办法,当年查出漏征漏管户652户,追税款三十余万元。2002年,通过微机选案,立案查处涉税四百多件,加收滞纳金42万元,补税款2820万元。同时,对信贷市场、房地产开发、餐饮、交通运输、加油站等5个行业进行专项检查。2003年,稽查案卷实行审理人员初审、科长复审、局长终审的"三级审理"制度。当年召开3次大要案审理会议,涉案金额2300万元。当年,为下岗职工办理免减税54万元,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18600元,办理政策性减免116户,减免税额6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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