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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五编 管理
 
 
重要文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道外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

    一、明确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全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全省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改革力度,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充实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深化宣传教育,逐步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计划生育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相适应,稳定人口的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的全面发展和家庭的文明幸福,为我区两个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今后,我区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体制。"单位负责"就是辖区内各单位都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担负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条条保证"就是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块为主"就是区、街、镇对本辖区所有单位的计划生育负有领导责任,承担下达任务、检查监督和协调、服务等职能。"条块配合"指的是要处理好条、块之间的关系,条与快要在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加强相互协调与配合。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制定措施,实施监督考核。公安、工商、劳动、城建、民政、文化、卫生、商业、工业、农业等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都要明确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并且在政府的统筹下对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中宣部、国家计生委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宣[1996]第126号)精神,要协调宣传、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部门,制定我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大众传媒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广泛开展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国情国策教育;以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丈夫有责和优育优教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的教育;以提高育龄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教育;以保护环境、预防疾病、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教育。要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质量,讲求针对性、实效性。要把面对大众的宣传教育同面对个人的咨询服务结合起来。要重视向未婚青年进行性道德和性健康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城市中学要开展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区委党校、各级党委中心组要把人口理论纳入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落实。有条件的街(镇)、委(村)要办好不同层次的人口学校、婚育学校、形成社会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满足不同人群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
    四、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各级领导要关心支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健全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体系。要加大建设"道外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工作力度。区、镇计划生育部门要按国家"三定"方案规定抓好区级"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镇级"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的规范化建设,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要深入贯彻国家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的决定》,以做好孕前管理和优质服务为主要目标,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着重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指导,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信息,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适当拓宽服务领域,开展对育龄人口的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积极为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综合服务。计划生育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知情选择,使广大育龄夫妇掌握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为他们提供及时、安全、有效、简便、经济的避孕节育技术和避孕药具,防止意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
    五、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是计划生育管理的难点。各级领导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的总体方案,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属地化原则,由区、街、镇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服务。政府成立由公安、劳动、工商、建委、卫生、商委、文化、计生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成立由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管理站,居委会成立由居委会主任,管片民警、群众骨干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小组,各村成立由村长、计划生育干部、群众骨干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小组负责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工商、文化、卫生部门在审批办理有关证照时,对育龄妇女要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没有查验证明的,公安部门在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的同时,应要求其补办并通报辖区计划生育部门。劳动部门暂不办理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核发营业执照。城建、文化、卫生、商业、工业等系统要加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收费办法》的规定标准及时收取。
    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流动人口服务意识,把管理和服务很好地结合起来,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搞好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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