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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五编 管理
 
 
重要文献
 
 
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道外区委员会
    道外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一、加快经济发展,拓展就业和再就业渠道
    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和根本途径。要通过发展经济,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和再就业。一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注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挥其点多面广、经营灵活的优势,大量吸纳劳动力。二是以市场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要用大市场建设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形成道外区的市场产业带,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三是发展社区服务,开辟就业新渠道。要开发家政服务、便民早点服务、商品销售、修理维护和托幼托老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要结合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需求,开发卫生保洁、商品配送、物业管理等社会化服务项目;要结合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求,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身、娱乐、老年人看护、生活照料以及与老年产业相关的服务项目;要结合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需求,开发社区环境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再生资源回收、小区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用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收入较低的(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四是发展都市型工业,鼓励具有一技之长的家庭,依托优强企业和名牌企业,为其配套和深加工搞好外围服务,计划新增都市型家庭工业210户,形成"小商品、大市场"的产业格局。五是要通过创办职工超市,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职工超市"就业和为下岗职工服务为重点,建设职工超市31家。六是鼓励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过程中,以分流为主,减少社会再就业压力。七是引导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力争每年安置各类下岗失业人员1万人。
    二、全面落实促进再就业有关政策,努力改善就业环境
    (一)认真做好政策扶持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简称下岗失业人员),要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指导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档案和再就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统计制度,定期逐级汇总上报。
    (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享受的有关政策
    1、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有关政策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招用人数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享受的有关政策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所得税,并免收所有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费用。有关单位要将免收的项目向社会公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关部门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各种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3、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享受的有关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的;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
    (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的;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4、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
    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程序进行。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及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各商业银行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规模不减,对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检查
    由劳动保险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再就业优惠政策监督电话,为下岗失业人员咨询有关政策性问题提供服务,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就业服务,强化再就业培训
    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为目标,以街道为依托,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
    (一)成立道外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检查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教育、财政及工、青、妇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参与职业技术培训;对再就业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培训成果进行审核,按规定拨付再就业培训补贴。
    (二)结合就业岗位需求,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年龄、文化和技能的差异,区别对待,分类培训,对能力较强的,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就业复合技能培训;对能力较弱的,以"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为原则,进行适应性培训,注重对他们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
    (三)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人员,开展创业培训。通过工商管理、税务、财务等培训,使创业人员了解和掌握创办企业及经济实体的有关知识;通过市场分析和营销理念的培训,帮助他们选择创业项目;通过案例分析和营销策略讲座,提高他们创业的成功率。
    (四)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培训。按照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向参加培训并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培训补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均可享受一次性免费再就业培训;个人自找培训单位实现再就业的,给予300元学费补贴。今后3年,全区实现1.5万人次培训目标。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体的就业服务机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劳动就业管理局,配强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解决;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管理所,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解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通过政府购买社区就业岗位的形式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经费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拨付;在各镇政府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站,人员及经费由镇自行解决,主要负责各镇富余劳动力管理工作,为其劳动力转移提供相应的服务,形成区、街(镇)、社区三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
    (二)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服务机制。按照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三化"要求,建立区劳动力大市场。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等"一条龙"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空岗登记、用人登记、人才招聘、全方位劳动保障代理、市外(境外)人才引进、工资价位指导、劳动力供需状况分析、市场综合信息等服务项目;为各类求职者提供个人求职登记、素质能力测评、就业指导、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龄审定、职称评审、劳动合同签证、就业手续办理、职业培训等服务项目;为就业困难群体和大龄下岗失业人员("4050")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
    (三)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和三级就业信息服务网络。设立道外区政府区域网,建立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统一发布职业介绍、社会保险、求职与用人信息等数据,形成区、街、社区三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四)强化劳动监察职能。劳动监察部门要对劳动力就业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察,对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用工管理、合同签订和签证、社会保险等事关下岗职工切身利益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对招前不申报、招后不备案、用后不签合同和不办社会保险的违规单位,要依法处罚,保证劳动力市场公正、高效、有序的运行。
    (五)建立城镇劳动力动态监测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全区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的调查,为决策提供参考。加强对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公平对待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重点抓好"两个确保"。一是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区地税分局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杜绝新的拖欠。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由三条保障线向两条保障线并轨。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出中心政策,采取"保老、扶中、推青"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索中年和青年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继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是按照省、市规定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的服务工作。
    六、加强领导,形成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合力
    (一)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领导和社会保障、发展计划、经贸、财政、民政、工商、地税、建设、规划、城管、房产、卫生、教育、公安、物价、监察、宣传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和失业率调控指标,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责。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等工作目标,作为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关心群众疾苦,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培训、管理等各项工作;区发展计划局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协调有关部门保证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费政策;区经贸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组织创办都市型家庭工业、协调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企业裁员工作的指导;区监察局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区财政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局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营场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协调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要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区工商管理分局要简化审批手续,落实各项免收费用的政策;区机构编制办要协调解决劳动就业管理局和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多方面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帮助,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督促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
    (三)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实施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结合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及时明确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保证其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自强自立,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营造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浓厚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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