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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乡企局、区物价局、区计生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农村居民为对象,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标准与本区经济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最低生活保障采取差额补助的方式,保障资金由区、镇、村三级共同负担。
(三)本着不养懒汉和与国家在农村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衔接的原则,鼓励贫困农民发挥自身潜力,广开门路,自力更生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基本生活。
(四)广泛开展社会帮扶,倡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群众互济互助活动。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条 加强资料管理,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凡在我区农村居住,并持有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户年人均收入低于800元的下列人员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和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且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无劳动能力的;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常年有病或得重病而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家庭有残疾人(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重灾户,指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的贫困户。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农村五保对象(包括集体供养和分散供养户)、继续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证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年人均收入水平;
(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三)因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原因造成家庭贫困的;
(四)因吸毒、赌博或其他刑事犯罪及违反社会治安条例受到处罚,导致家庭贫困的。
第三章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
第八条 家庭成员计算。家庭成员指在同一户口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规定确定。
(一)《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其生父应负担其非婚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四)《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五)《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六)《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九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各项收入扣除生产过程中开支部分的总和。即指家庭纯收入。人均纯收入的具体计算,按区民政局、农林局、乡企局、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的《农民家庭收入计算标准》执行,并每年修订一次。
享受国家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革命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均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保障金的承担及管理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区、镇、村三级承担,承担比例为:区财政承担20%,镇财政承担30%,村承担50%;区、镇承担的保障金,由区、镇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分别报同级政府批准,列入区、镇财政预算。村级所需保障金,从村公益金、土地承包费及村办企业上缴利润列支,也可以以粮食、燃料、房屋修缮等实物形式实行保障,实物折款不足部分要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一条 保障金的管理。区、镇、村承担的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区、镇两极财政部门在每年4月、10月初按预算拨付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复查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由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农户的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向户主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核实。村民委员会要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家庭收入,核实无误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村民在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镇民政部门要按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际调查了解,经核查无误,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经区民政局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 保障金的发放。区、镇两级承担的保障金,由镇民政部门每半年发放一次。具体操作规程是: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局做出的预算,在每年的3月、9月中旬将保障金拨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区承担的保障金在每年4月、10月月初5日下拨给各镇民政部门,镇财政部门将本镇承担的保障金及时拨给镇民政部门,由镇民政部门制表后,将保障金发放给保障对象;发放后,镇民政部门将"发放明细表"上报区民政局三份。
村级承担的保障金,原则上在每年4月、10月结合区、镇一起发给,也可以一次性付清,但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保障金全部兑现。
第十六条 复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情况由村民委员会、镇民政部门每年初复查一次,对人均年收入已超过保障标准的,停止发放保障金,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冒领保障金的,随时可按照申请保障金的程序办理,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章 资料及管理
第十七条 几种表格的填报说明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家庭人口栏",指同一户口簿上并与本户家庭成员有赡养关系的人口;"身体状况"栏,填写患病情况及劳动能力情况;"家庭类别"栏,填写无劳力户、患病户、残疾人家庭、重灾户、其他等;家庭收入情况指家庭收入及应取得的抚养费、赡养费的总和;"年人均纯收入"栏填家庭年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后的金额数;"申请理由"栏应填清楚家庭年人均收入与保障线标准的差额数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此表一式三份,区、镇、村各留存一份。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花名册》。"年龄"指户主年龄;"家庭人口"、"年总收入"、"年人均收入""类别"按《申请表》有关要求填写;"年保障金"指按户每半年保障金补差数额。此表一式两份,区、镇各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 资料管理。对第十七条年列各种表格区、镇、村均要分类装订成册后归档,严防丢失和毁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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