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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五编 管理
 
 
重要文献
 
 
关于加强城区管理的暂行规定
 
      道外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区管理体制,提高城区管理水平,促进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道外区城区内的市政、市容、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区管理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强化整体功能,明确职责,加强监督,进一步完善"一级政府、二级管理、三级网络"的城区管理体制。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有关管理部门、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驻区单位组成的道外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城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城管局。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驻街单位、物业公司等部门组成的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城管工作力量。除区城管局继续选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驻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队伍,形成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施日常、阶段性和年度的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六条  区城管委的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城区管理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协调服务、检查监督、综合管理。
    (二)研究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城市管理计划。
    (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及本区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城市管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局的管理职能
    (一)对辖区内的道路(除市管街路外)、桥梁、广场的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并配合市主管部门对市管街路实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全区牌匾广告设置、门面装修、门窗改建、占挖道路、砍伐树木、新建园林设施等事项进行审批。
    (三)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对街道办事处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评。
    (四)组织开展清冰雪工作,对街道办事处的清冰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评。
    (五)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指导、监督考评。
    (六)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评比竞赛活动。
    (七)参与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及建管交接工作。
    第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管理职能
    (一)查处区域内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环保、交通等方面的违法违章案件,并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二)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能
    (一)对区域内二类及二类以下街路的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进行管理。
    (二)对二类及二类以下街路设置牌匾广告、门面装修、门窗改建、占挖道路、砍伐树木、新建园林绿地等事项进行初审。对垃圾站设置、移位进行初审。
    (三)对楼区、庭院与居民生活相关的配套设施进行管理。
    (四)受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指导、监督。
    (五)组织区域内的清冰雪工作,对清冰雪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六)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指导、监督、考评。
    (七)对垃圾袋装化工作进行管理。
    (八)负责区域内垃圾站的管理工作。
    (九)对城管局的派驻人员进行管理、考核、监督;对行政执法局的派驻队伍进行监督考核。
    (十)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三大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
    (一)对庭院、楼区(平台、走廊、阳台、楼道)的市政、市容、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二)对庭院、楼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
    (三)对庭院清扫服务队的作业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四)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五)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一)按《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管理标准,对辖区内(除市管街路外)道路、广场、桥梁的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管理,对一般性违章和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对重大违章案件移送区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市政、市容、园林绿地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并将审批文书复印件及时送达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协调、指导、督办各产权部门及责任单位对新建小区的牌匾广告设置、门面装修,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监督落实。
    (四)对全区的"门前三包"、清冰雪工作,组织经常性的检查、督办,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全区。
    (五)对全区的雕塑和灯饰化景观进行管护并建立档案。
    (六)受理市政"110"投诉案件并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进行督办落实。
    (七)对区行政执法局的工作检查、监督。
    (八)完善平时检查记录等基础资料,为区政府年终对相关部门的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区行政执法局的管理职责
    (一)对区域内出现的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环保、交通等方面出现的违章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将案件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区城管职能部门。
    (二)受理区城管职能部门移送的违法违章案件,并进行处罚。处罚后可以保留的项目,要及时通知区城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涉及到收费的项目,要按先收费再处罚,最后补办审批的顺序办理。
    (三)按照城市市场摊区、早夜市管理标准,监督市场经营秩序,对超时经营和经营外溢现象进行清理取缔。
    (四)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行动。
    (五)积极办理市政110分指挥中心转办的涉及到行政执法的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责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对二类及二类以下街路的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管理,做到巡视检查到位。对一般性违章和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处理。对私设牌匾广告、擅自改建装修、门前堆放、乱泼乱倒、马路作业、街头烧烤、街头屠宰、随地便溺、乱设摊点、毁损园林绿地及街头黄、赌、毒等违法违章行为,要由驻街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处罚后可以保留的项目,要及时通知区城管局补办审批手续。涉及到收费的案件,要按先收费再处罚,最后办理审批的顺序办理。
    (二)对申报审批的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项目,组织人员到现场勘察,由城管办主任签署初审意见。对新建小区垃圾站点合理规划、合理设置,对原有的垃圾站点的移位、撤并把好审批关。
    (三)对本辖区经过批准设立的马路摊区进行规范化管理。落实从业人员环境卫生责任制,并配备专职清扫保洁人员,随时清理垃圾、污物,做到摊撤路净。
    (四)加强对垃圾站看站人员的管理,做到箱体清洁、完好,垃圾站周围整洁干净,无垃圾外溢,有效杜绝垃圾焚烧。
    (五)受理社区居委会移送的违章违法案件,对庭院、楼区内的私建滥建、乱挖乱占、毁损绿地和小区配套设施等行为由驻街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取缔和处罚。
    (六)在本区域内(包括一类街)临街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对承包率、上岗率、合格率进行日常检查、阶段性和年终考核。
    (七)在区域内(包括一类街)临街单位落实清冰雪责任制。监督指导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清冰雪承包人及时有效开展清冰雪工作,确保每场降雪后按时间、按标准完成清冰雪任务。
    (八)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责任不明的马路"三堆"进行清理。
    (九)对环境卫生三大作业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评价。对达不到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到区城管局。
    (十)对职能部门的驻街人员进行管理,履行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
    (十一)建立垃圾袋装管理制度,对区域内的垃圾袋装化工作加强管理,确保达标。
    (十二)对庭院、楼区内因维修煤气、给排水供暖设施而破挖的路面,要及时督办相关责任单位修复。
    (十三)庭院、楼区内毁坏的公共设施,要及时督办有关单位修复。
    (十四)及时办结区市政"110"分指挥中心交办的投诉案件,并将结果反馈。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专群结合的管理队伍,对庭院、楼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进行日常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对庭院楼道的乱贴乱画和堆放物及时进行清理。
    (三)对楼区、庭院的园林、绿地进行管理,负责日常浇水、除杂及绿地栅栏的维修油饰、绿地挡墙砌筑和修复。对私建滥建、私挖滥占、封闭阳台门窗、毁损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等重大违章违法行为,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予以取缔、处罚。
    (四)对庭院清扫服务队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达不到作业标准的,查清责任,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五)检查监督由物业公司负责清扫保洁的楼区、庭院,向工作不达标的物业公司提出整改意见。
    (六)庭院、楼区出现跑、冒、漏现象要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七)对垃圾袋装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汇报,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解决。
    第四章  保证机制
    第十五条  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城市管理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签定责任状,同时实行量化考评,年末,根据考评结果兑现奖惩。
    第十六条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中实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巡视监察到位工作制度》、《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和《城市管理人员末位淘汰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在全区建立行业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网络,对城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监督,使城市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城管业务职能交叉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区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职能交叉的,由区政府协调。涉及环卫设施、环卫作业的,由区城管局协调。阶段性突击整顿,重点部位整治改造,重大活动期间的管理、整顿、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由区城管委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靖宇大街管理处的职能、职责按照《哈尔滨市靖宇地区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生效后,区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若上级政府对相关问题另行出台规定的,以上级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罚、没、收事项,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城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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