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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占道经营摊区(以下简称摊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美化城市环境,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道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摊区是指经区市场办报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批准,由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占用人行道开办的临时经营市场。
(三)凡在道外区行政区域内设立摊区的摊区主办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四)摊区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配套,便于管理的原则。
二、摊区主办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维护摊区经营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环保、环卫、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制度并提供服务。
(三)负责摊区经营区域内摊位的划分和分配,按照规定设立标志牌和场界牌。
(四)按规定接受检查,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五)依法收取摊位费(含卫生费),具体标准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区市场办备案。
(六)在摊区内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组织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
(七)对摊区的卫生进行管理,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维护。
三、摊区的监督与管理
(一)摊区由区市场办报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保留或撤销,并实行年审制。
(二)区市场办负责指导摊区管理工作,培育标准化管理摊区。
(三)摊区的主办单位应与市场办签订管理责任状。
(四)对摊区的监管由区市场办组织实施。由区市场办牵头,区城管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工商分局参加组成摊区监督检查组,对摊区规范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督办整改内容的落实。
(五)区市场办应责成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摊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六)区市场办负责对因主办单位被取消主办资格的摊区,以公开招标形式,在全区范围内重新确定主办单位。
四、摊区管理标准
(一)地处市区一类街路或交通繁杂路段上的占道早市7:00前撤市,其它街路占道早市7:30前撤市;夜市开市时间为当日18:30。
(二)摊区须归类划位经营,严禁外溢和扩大经营区域;占道范围以人行道为限,确保无占用机动车道经营现象;摊区的经营区域两端应该距离主要街路口20米以上;负责摊区周边50米以内占道秩序管理和非法占道的取缔。
(三)摊区经营区域内不允许设立固定的经营设施。
(四)摊区应确保摊床摆放整齐,摊床下整洁无杂物,摊位周围环境清洁干净;应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随产随清,确保场地整洁干净;临时垃圾容器需整洁干净,容器外不得有污物;临时垃圾容器的设置应该距离经营食品摊位20米。
(五)摊区应确保交易现场无屠宰和洗涤畜禽现象。
(六)摊区经营不得损坏树木、绿地、雨水井和人行步道等各类市政设施,不得依附或利用树木、草坪、灯杆、栅栏等设施摆放和悬挂商品。
(七)摊区须按照规模设置管理人员,标准为100摊位/人;管理人员在开市期间必须实行现场跟踪管理,不得擅自脱岗。
(八)摊区应该设置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摊区经营期间的跟踪保洁。
五、摊区的日常检查
(一)日常检查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或检查人员进行,并将检查结果当场通报占道摊区主办单位,检查结果要一式两份,主办单位一份,监督检查组一份,并由全体检查人员签字,作为年终评定先进的依据。
(二)每年年终由区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对摊区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比,对达标摊区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三)由区市场办牵头,区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摊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每季度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道外区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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