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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日趋弱化,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问题,根据省、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道外区两镇一乡。
第三条 本规定由区农林局、乡镇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发展生产
第四条 各村新办企业要报请乡镇企业办会同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兴办。
第五条 奖励引进资金(无息)兴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的有功人员,总奖励额为其所引进资金新办企业或新开发产品年创纯利润的5%。
第六条 中外双方共同认定的引荐外资成功者,按外商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给与奖励。验资后,属于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由中方企业给与奖励;属于外商独资的,由市政府给与奖励。
第七条 村办企业要严格执行内部积累制度,税后利润的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20%用于企业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30%上缴村(其中10%用于支农基金,20%用于发展村办企业)。
第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索取、平调财物、资金和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搞不合理摊派。
第九条 各村对亏损企业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采取措施,扭亏增盈,并奖励有功人员,总奖励额为增盈额的10%。
第十条 按村办企业完成利润计划的同样比例,兑现负责村办企业的村干部的工资。
第十一条 各村要根据自然资源的具体情况兴办集体小农场、小牧场、小浴场、小果园、小林场等五小企业。小农场新开发的土地,免征农业税五年。渔场、林场、果园从优收入的年份起征收特产税。新办村工业企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二年。
第十二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收入归村所有,由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把村办集体企业办成任何形式的福利基地。
第十三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其权利、义务、经营形式、利益分配、承包基数等所有条款全部公开。要处理好"三者"利益关系,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兑现承包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权采取包括取消其经营权在内的必要措施,以保证合同兑现。
第十五条 现有耕地全部实行"两田"或"三田"分离制。村合作经济组织同农户签订"双保"制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对占田不种、占田外包以及不履行承包合同的农户,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村要坚决收回其承包土地。公开招标转包或集体经营。
第十七条 计划外耕地属集体所有,要纳入土地承包体系。根据土地质量和略低于同类计划内土地承包费的原则,确定承包费标准,实行丰年收全额、欠年酌减、在年不收的办法。
第十八条 村级服务组织要办成实体型服务企业,为农民发展生产提供有偿服务,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管理上比照村办企业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服务性企业纯利润的2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费,其余全部用于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强化服务功能,改善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在所有权不变、互惠互利和自愿的原则下提倡国办、乡(镇)办、村办、个人办的多种服务组织配套组合,为农民发展生产提供社会化综合服务。
第三章 增加集体积累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村要收齐收足统筹费,提留费、不得自行减免。
第二十二条 统筹费按农村人口分摊,提取比例为本乡(镇)前三年年人均纯收入的2%。
第二十三条 提留费的来源包括土地承包费、村办企业承包和自营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提留费人均提取的比例为前三年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5%,但不得低于3%。承包土地的农户按承包合同兑现;以多种经营为主的农户,按经济收入分摊;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按人口缴纳提留费,标准为本村人均交纳提留费的60%。
第二十四条 统筹费提留后,上交乡(镇)合作经济管理站统一管理,由乡(镇)和村两级使用。用于农村办学、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和其他优抚对象优抚费、民兵训练、计划生育、民办养路及其它民办公助事业。
第二十五条 提取的提留费中,公益金占20%,公积金、管理费各占40%。公益金用于供养五保户、补助困难户、农民因工伤亡抚恤金、医疗费及其它集体福利费;公积金用于兴办集体企业、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农田基本建设、发展集体林业;管理费用于干部报酬、办公费、差旅费及其它管理性开支。
第二十六条 对提留费和统筹费应量入为出,先提后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按市政府规定,农村年满十八至二十五周岁的男劳力和年满十八至四十五周岁的女劳力每年承担十个标准工日的义务工。每台机动车及畜力车每年承担二台班义务工。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抢险、修缮校舍、公路建勤、植树造林等。按国务院规定每个劳力每年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累工为15-20个工日,不出工的可以以资代劳,每个工日5-10元,农村义务工实行工票控制,入账管理。
第四章 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统筹费由村民委员会按本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筹集。统筹费的预算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统筹费的决算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列决。经批准使用统筹费的部门和单位要到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办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按市政府89年第4号令规定,提留费的支出预算要按年、季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经营管理站和当地农业银行监督执行。提留费支出时,须由乡(镇)经管站盖章。否则,农业银行或信用社不得予以支款。
第三十条 村会计在经管站指定的时间内将村财务收支的原始单据逐张报审后,方可装订记账;经管站要附记一本各村的总帐。
第三十一条 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在农业银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基金会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支配、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合作基金会存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高于三分。发放贷款年所得利息总额的30%,用于合作基金会的管理费开支,结余部分转为积累,70%按股分红,当年兑现。
第三十三条 清理村级财物。内容包括:"两费"提取金额及使用,债权债务回收及偿还,村干部报酬,奖金数额、来源及支付方式,义务工数量及使用,承包田、机动田发包数量,承包费收取金额及使用,集体生产资金变价款和资源承包费金额及使用,土地补偿费、资源开发补贴费金额及使用等。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所欠集体的款项均要收回。一次不能偿还的要做出分期偿还计划,逾期不还的要按银行利率加收利息,大包干时的生产资料变价款、社员陈欠,由合作基金会办理,"欠转贷"手续立据计息,利率按贷款标准计算。
第三十五条 原生产队社员欠款回收被村占用的,由村转给合作基金会;凡原生产队时欠银行贷款的村,由村负责按比例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由村负责转给合作基金会。村还款有困难的要同合作基金会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种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三分,禁止集体高利抬款。
第三十七条 恢复集体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大型农机具每年提取原值的8-10%,大修理基金每年提取原值的3%,村办企业固定资产每年提取原值的8-10%,其他固定资产每年以原值的5%的标准提足折旧费。提取的折旧费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八条 每年末要进行集体资产的查物验帐,新增资产须记入资产台帐,合理减少的如实报损,人为减少、损失的要追查责任,视损失情况赔偿。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村的民主理财小组,其职能是监督村干部及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参与村财物预算、年终决算和重要支出项目的审批和决策。主管财物的村领导、会计半年要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否决村民委员会的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四十条 各村每年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预算、年终决算,并列表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物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
(二)承包费、统筹费和集体专项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
(三)财产、物资的安全情况;
(四)财物、财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六)会计核算情况;
(七)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合作经济利益的行为;
(八)农民负担的义务工、劳动积累等各项用工使用情况;
(九)村干部离职经济责任;
(十)区、乡(镇)政府交办及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乡(镇)经管站每半年定期对所辖村的财务进行全面审计,还要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某个村或专项审计,村干部离职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 加强领导,建立村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十二条 各村都要积极筹办合作经济组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是村党支部领导下的发展生产、富裕农民的经济组织,其职能是: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生产资料;兴办并管理村办企业;建立并执行劳动积累制度以及属于村社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经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叫做"经济合作社",根据村型大小由5-9人组成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各一人,分别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文书兼任,其余委员由屯长、村办企业的厂长和村民代表担任。
第四十四条 乡(镇)、村两级组织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摆上重要位置,拿出主要精力抓好。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划片包村,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指标、责任落实到人头,纳入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决定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同各村合作经济组织责任人签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合同书。年终根据合同指标完成情况决定村干部的报酬和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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