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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二编 经济
 
 
重要文献
 
 
重要文献 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道外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企业出售产权的有关政策
    1、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许拍卖出售的企业外,区直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均可将企业整体或部分向外商、外埠和市内各种性质的企业和集体、个人出售。
    2、企业出售价格以国家认可的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做依据。国有资产出售价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集体企业出售价格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底价。在底价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上市竞价或协议价出售。
    3、职工购买本企业净资产,以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价格为基数,可以折价出售。国有企业出售折价率由国资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视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集体企业出售折价率视企业实际,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付款的,价格上可给予优惠。一次性付款困难,签订协议后可分期付款。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按零价出售给内部职工。
    4、整体购买区属企业并扩大企业资本金的,按新增实收资本的比例享受我区新办企业的有关政策待遇(详见哈外发[1997]18号文件)。
    5、区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为拍卖出售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区体改委、财政局、国资局、规划土地局、工商分局和地税分局等有关部门与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
    6、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在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缴财政,建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风险基金,待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后移交管理。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安置和开辟新的生产门路;也可在自愿基础上,由若干企业组建经营公司;统一管理运营。
    (二)关于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有关政策
    7、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愿意联合购买企业净资产的,视资产状况给予不同程度优惠。职工一次性购买有困难的,签订协议后,可将一部分企业净资产赊给职工,在一年内分期付款,对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分期付款时间;也可将部分国有净资产视作改制企业借用有偿使用,参照银行年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增值部分由国资局监缴财政。
    8、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处理好离退休职工养老、医疗费用的前提下,可将企业净资产中确属职工共同所有的部分,按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责任轻重、贡献大小量化给职工个人;职工按量化额的一定比例出资配股方能享受量化股权。收入低、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职工可分期付款。量化股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原则上企业经营者量化股份额应高于企业职工平均量化股份额的3-5倍;对企业有突出贡献,职工一致拥护的经营者,可高于职工平均量化股份额的5-10倍。
    9、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以改制前一纳税年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先征后返两年,第三年减半返还;按规定分给个人的红利,不超过一年银行存款利息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免证个人所得税。
    10、集体企业内部职工量化配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企业,原企业土地使用租赁金区土地管理部门缓收三年。
    11、企业改制前所欠债务(除银行贷款),经协商可转为债权人对改制后企业的股权;原经营者和职工风险抵押金、职工集资款等从企业总资产中一次性抵扣,与职工协商可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经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批准,承包租赁奖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可转为职工个人股金。
    12、支持鼓励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通过购买或用现金入股持大股经营;对经营者和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可以实行股份奖励。
    13、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对历史遗留的坏帐、呆帐和财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后,可冲销企业资本金;对暂时难以核实认定的,可作为待处理损失挂帐。
    14、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税金,却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不能补交的,经与税务部门协商,做出还款计划,可在一定年限内分期缴纳;企业欠税属区级税收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先交后返,转为国家资本金,拆为国家股。
    (三)关于企业实行分立的有关政策
    15、对通过分立实行"裂变"组建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协助尽快办理手续;有关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合理解脱新分立企业与原企业的连带责任。
    (四)关于改制手续和收费的有关政策
    16、企业改制设计的资产评估和验资费用,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困难企业按20%收取,。企业改制后需重新进行工商登记的,困难企业经工商部门审定,可缓交工商注册登记费。
    17、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兼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改革形式的企业,没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年检的,有关部门给予补办手续,并酌情减缓补办费用。
    (五)其他方面政策
    18、集体企业可以采取向退休职工量化资产的办法,从企业中划出部分场地或门店,通过收取租赁费支付退休职工养老费;在退休职工自愿前提下,也可将场地或门店使用权让给退休职工经营谋生。以量化资产形式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企业实际出发,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比例划出相应资产折成养老股,并按优先股对待,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金问题。企业被兼并,退休养老金原则上由兼并方负责;拍卖出售企业,按有关规定或划出相应资产,冲减出售价格,由购买方负责;或在变现收益中,按有关规定交足养老保险统筹费用,转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发放养老金。
    19、鉴于现阶段实际情况,企业主管部门继续行使对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仍向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集体企业改制的,也可以经主管部门与企业协商,按改制前三年应缴管理费的平均数为标准,在企业改制时,从净资产中划出相应比例折成股份,设为优先股归主管部门,以股息代缴管理费,企业终止清算时,主管部门不追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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