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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一章 土地权属
 
 
第一节 清朝土地权属
 
 
  乾隆年间,因京城人口日渐增多,闲散人员生活无出路,朝廷将其迁拨至东北各地,哈
尔滨附近的阿勒楚喀(阿城)和拉林等地成为"京旗谋生之地"。为保护迁拨旗户长久生存,
朝廷将官荒划定"边框四至",在限界内任旗人承领占垦,不准招民代垦。这种地开垦后称为
"旗地",最高所有权属于朝廷,但旗人占有者拥有"永世为业"的使用权。
  对"旗地"的经营,清朝廷强调由旗人自耕自用。为鼓励旗人开垦自耕,特设有"恩赏地"。
即"由京迁拨的旗人,每户开成试验地五六垧,奏报成效,奉旨以此为缺,永远不准典卖,
顶此缺者名曰苏拉满洲,专务农业免充兵差"。因多数旗人"不善农耕",难以谋生,嘉庆年
间由吉林将军奏准,允许旗户雇民代垦,但仍不准"交产",严禁把旗地典卖给民人。对私自
典卖者,除按违律治罪外,地亩的价银一律追缴没收。
  允许旗户雇民代垦之后,逐渐出现了旗人领荒招佃,由民人开垦耕种,向旗人纳租的土
地权属关系。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档案记载:清道光年间有民人姚喜功之父为旗人柏群代垦,
陆续开成熟地一百七十垧,每垧向柏群纳粮三斗,并交押契钱一百五十吊。
  清咸丰十年(1860年)开垦放禁之后,实行旗地雇民代垦和招民佃耕,民人借佃耕之名
开始额外开荒,或认旗人为东,在旗人名下私垦土地。"田家烧锅",就是由民人田氏三兄弟
认阿勒楚喀旗人"温八秋子"为东,私下开垦土地,以后开了烧锅。随着汉族农民入垦者逐渐
增多和哈尔滨附近的旗余地的增加,以及佃耕面积的逐年扩大,出现了旗民"交产"私下典卖
土地的现象。旗人为逃避典卖旗地之名,采取以押租名义将土地交给民人,从民人手里收取
相当于典卖的金额。旗地典出后,由于"钱无利息,地无租粮",旗人往往无力赎回,以致"
期满烂价",旗地转到民人手里,典地即等于卖地。由于旗民私下交产,旗地大半归民人耕
种,佃户也辗转兑卖,出现了"考诸司册各户依然,而产业已更易数姓"的现象。在这种情况
下,清朝廷只得允许旗地自由买卖,从此民地逐渐增多。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沙皇俄国攫取了在东北地区修筑中东铁路的特权,并以铁
路附属地名义,在哈尔滨强行征收土地。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前后,陆续征收了北起
松花江边,西起河图街、通达街沿马家沟河至宽城街,东至承德街、景阳街边缘的今哈尔滨
市区土地12平方公里(当时称"四十八里")。此外,还在老哈尔滨火车站(香坊火车站)附
近占用土地约1平方公里。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沙皇俄国政府又利用镇压义和团之机,
将铁路附属地扩展到西起何家沟,南至安乐街、学府路、大庆路、油坊街、红旗大街、公滨
路,东经马家沟河,沿大方里到承德街、景阳街边缘。当时的埠头区(属道里东部)、秦家
岗(属南岗东部)、马家沟、新安埠、沙曼屯、老哈尔滨(西香坊)、八站(八区)一带的
土地,皆划入中东铁路附属地的范围。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经吉林将军长顺签署,勘
定哈尔滨铁路附属地面积约为61.5平方公里。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经中东铁路公司的串通,黑龙江省铁路交涉局总办周冕擅自
与该公司全权代办达盖尔和划分地亩委员会帮办留宾,签定了《黑龙江省铁路公司购地合同》
,强行购买哈尔滨江北马家船口和庙台子张久禄、张景和、车士俊等百余家的私人所有土地,
引起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坚不应允,亦不领价",使其未能得逞。
  沙皇俄国政府以铁路附属地名义霸占了哈尔滨的土地后,以短期和长期出租形式,向中
国人和外国人租放街基、宅地、宅旁园地、仓库用地、放牧场等,租期最长的为80年,与中
东铁路租用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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