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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一章 土地权属
 
 
第三节 沦陷时期土地权属
 
 
  东北沦陷后,日伪政府将土地权属划分为官有和民有。哈尔滨的官有土地为伪哈尔滨特
别市公署所有,称市有土地。市有土地分为公用、公共用和杂种地(其他各种用地)3种。1
933年市有土地17948981平方米。其中:公用地1237214平方米;公共用地8196697平方米;
杂种地8515070平方米。属于地方团体接受私人赠与的土地和接受国家让与的土地,以及属
于地方行政机关用捐款购买的土地,都认定为公有。原属于宗教等公益团体所有,后由于权
利主体不明或消灭,而由地方行政机关管理,并以其地产收入用于地方公共事业的土地,亦
认定为公有。
  民有土地为私人所有,包括民国时期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和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长
期出租的土地,大部分是官僚、富绅、富商和地主占有,一般市民和郊区农民仅占有很少一
部分。寺庙等团体的土地权利主体明确归该团体私有,不属于公有。日本侵略者为实现其长
期的殖民统治,除了控制和支配哈尔滨官有土地外,对民有土地采取各种办法进行侵占。19
33年3月颁布了《日人商租土地暂行办法》,肯定了日本人已取得的商租权,换发土地执照,
受法律保护。11月,日本侵略者在哈尔滨郊区划定1万町(约1087平方公里)土地为移民用
地。1934年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为实施"都市计划",在顾乡屯设立"土地收买事务所",以极
低廉的价格强行收买新阳地区(又称新正阳河)今康安路与共乐街范围内的市民私有土地为
市有,规划后再以高价出售和出租给市民。同年,日本天理教青年会由日本迁来会员,在哈
尔滨郊区现太平区民主乡光明村,建立生琉里(意为生长珠宝的地方)"开拓团"和"天理教
生琉里教会堂",强行迁走当地中国居民,霸占农民的私有土地为"开拓地"。"开拓团"霸占
了农民的土地后,主要靠雇佣中国农民为其耕种。"开拓地"免交契税和不动产登记税,以及
所占"荒废地"的地税和捐费,搞所谓土地改良免捐10年。日本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的繁华街
道占有土地建起"丸商"和"登喜和"等大商场;在买卖街占有土地为日本关东军建名为"柳町"
的妓院。在南岗区现红军街占有土地建起供奉"天照大神"的神社等等。此外,还占有大量的
工厂、商业、住宅、仓库等各类用地,而且还有不少军用地。1936年7月1日,伪政府又颁布
《商租权整理法》,并在《关于日人取得土地权利手续训令》中规定:"对已取得商租权的,
自康德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日本国臣民即取得土地所有权、地表权、永佃权、土地使用权、
典权、贷借土地权等有关一切土地权利",使日本人侵占中国土地更加"合法化"。1938年6月,
日本关东军又将哈尔滨平房地区的三屯、四屯、五屯约6平方公里的土地强行划为"特别军事
区域",修建飞机场、发电站和铁路专用线,周围筑起架满高压电线土墙,挖了壕沟,设了
铁丝网,建起一座绝密的七三一细菌部队,残害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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