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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实行没收日伪机关和官僚、汉奸占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同时
保护城镇私有土地的产权。在郊区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
哈尔滨解放时,人民政府没收接管日伪机关和官僚、汉奸在城区的土地69139000平方米。
1946年冬土地改革时,太平、香坊两区的工作队把城郊的菜地一律实行打乱平分,不仅
将属于敌伪、地主所有的81块1272亩土地没收后分配给城市贫民,而且对市民所有的菜地按
照"抽肥补瘦"的原则,给予全面调整,平均每人分得8分土地。分配后将原业主所持的旧地
照收回,并宣布分给谁的归谁所有。
1948年,香坊区人民政府发现对市民所有的菜地处理,与土地改革精神不符,进行了纠
编,把不属于敌伪、地主所有的44户253746平方米土地返还给原主,同时发还地照。嗣后根
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又将没收敌伪、地主土地分给贫民和打乱平分后归新业主所有土地的所
有权,一律收归国有,把所有权改变为使用权,并发放了临时种菜使用证。
对城区土地,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政府于1948年8月发布《哈尔滨特别市不动产登记暂行
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以土地建筑物为限。不动产登记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地上权。声请
不动产登记呈具声请书;登记原因及有关文件;曾经登记者之登记证明书;登记原因与第三
人有关系时,第三人之证明文件、保证书和不动产之图式"。同年10月,哈尔滨特别市人民
政府又公布实施《公有土地出租暂行条例》,规定公有土地出租年限"以建筑住宅为目的者
不得超过50年;以建筑工商业为目的者不得超过60年"。为鼓励建筑,繁荣市场,"条例"还
规定凡新租公有土地者,建筑水泥钢筋造楼房者4年免征租金;建筑砖造铁盖楼房者3年免征
租金;建筑砖造铁盖平房者2年免征租金;建筑木造砖根铁盖平房者1年免征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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