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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初始仅是耕地开垦和居民点建设,以后随着中东铁路的修
筑和行政区的建立,开发利用范围和项目逐渐扩展和增加。但先后遭到了沙皇俄国和日本帝
国的霸占和侵略。新中国成立后,经过40年的建设和发展,1990年哈尔滨的土地幅员已达16
60.26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区域为167.81平方公里;郊区1492.45平方公里。开发利用
项目已由耕地、居民点用地,发展到城市建设、工矿交通和农林水牧等多种产业用地。通过
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成为重要资产。
一
清朝乾隆年间,因京城人口日渐增多,闲散人员生活无出路,朝廷将"八旗子弟"迁拨到
其发祥地--东北,哈尔滨附近的阿勒楚喀(阿城)、拉林等地,成为"京旗谋生"之地。朝廷
为保护迁拨旗人长久生存,将官荒划定范围,在限界内任旗人承领占垦,但不准招民代垦。
这种土地开垦后称旗地,最高所有权属于朝廷,旗人占有者拥有"永世为业"的使用权。对旗
地的经营,清朝廷虽强调由旗人自耕自用,而多数旗人"不善农耕",难以谋生。嘉庆年间由
吉林将军奏准,允许旗人雇民代垦,但仍不准"交产"。
清咸丰十年(1860年)开禁放垦之后,由于实行旗地雇民代垦和招民佃耕的经营方式,
民人借佃耕旗地之名额外开荒,或认旗人为东,在旗人名下私垦土地。随着汉族农民入垦者
逐渐增多,佃耕面积逐年扩大,出现了旗民"交产"私下典卖土地的现象。旗人为逃避典卖旗
地之名,采取以押租名义将土地交给民人,收取相当于典卖的金额。旗地典出后,由于钱无
利息,地无租粮,旗人无力赎回,期满烂价,转到民人手里,典地即等于卖地。由于旗民私
下"交产",旗地大半归民人耕种,佃户也辗转兑卖,出现了"考诸司册各户依然,而产业已
更易数姓"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只得允许旗地自由买卖。哈尔滨地区除属于皇室所
有的官地(未垦之荒地)外,既有旗地也有民地,而且民地逐渐增多,形成地主所有土地和
小部分农民所有的小块土地。
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清王朝失败后,沙皇俄国以中俄共同防御日本
侵略为诱饵,逼迫清朝廷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订立了《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
中俄密约),攫取了修筑以哈尔滨为枢纽,西起满洲里,东至绥芬河,与俄国后贝加尔铁路
及南乌苏里铁路两面首尾相接的中东铁路的特权。并借修筑中东铁路之机,以"铁路附属地"
名义,在哈尔滨强行征收土地,先后将埠头区(今道里)、秦家岗(今南岗)、马家沟、新
安埠、沙曼屯、老哈尔滨(今香坊)、八站(今八区)一带的土地划入中东铁路附属地的范
围。以短期和长期出租形式,向中国人和俄国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租放街基、宅地、宅旁园
地、仓库用地、放牧场等,从中攫取巨额租金。租期最长的达80年,与中东铁路租让期相同。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维埃联邦政府声明将土地无条件地归还中国。
但盘踞在哈尔滨的沙皇俄国残余势力,仍然把持着"铁路附属地"。1920年,中国北京国民政
府宣布收回中东铁路及其附属地的主权,并在哈尔滨设立东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对中东
铁路沿线各地行使行政管理权。1923年,东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宣布撤销中东铁路管理局
地亩处,成立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接管"铁路附属地"。沙皇俄国的残余势力勾结意、英、
德、美、日等国公使,企图阻挠接管,但其阴谋未能得逞。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后,除仍承认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于1923年8月1日以前租
出的土地承租权外,制定了地亩租放章程,以抽签、叫行、投标等办法,继续租放土地。短
期出租分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长期出租分为30年期和50年期。通过租放土地,
使哈尔滨的埠头区、秦家岗、马家沟、老哈尔滨、新安埠、沙曼屯、八站等地的一部分空地
成为街基、宅地,扩展了城市建设范围。与此同时,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还制订了有关土
地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地亩、暂时登记、地亩转移、换发租照等地籍管理工作。
属于吉林省滨江县的傅家甸、四家子一带(道外区),通过丈放街基,扩展了市街区域。
丈放的街基多为官僚、富商和地主依势承领,有的承领后进行买卖,从中渔利。市街以外的
土地,一部分属于官府所有,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旗地和民地)。官府所有土地经过丈放
发照后,即变为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转让和租佃。
1932年2月,日本侵略者侵占哈尔滨,日伪政府将哈尔滨的土地划分为官有和民有。官
有土地属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所有,称市有土地;民有土地为私人所有,包括中东铁路管理
局地亩处和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长期出租的土地,大部分为官僚、富绅、富商和地主占有,
一般市民和郊区农民仅占有很少一部分。日本侵略者为实现其长期殖民统治,除控制和支配
官有土地外,还采取各种办法侵占民有土地。先以实施"都市计划"为名,用廉价强行收买民
有土地,再以高价出售出租给市民。随之又颁布《日人商租土地暂行办法》等有利于日本人
的规章,致使日本人在城区除占有繁华街道建起大商场外,还占有大量的工厂、住宅、仓库
等各类用地。在郊区强行迁走中国居民,霸占一部分土地,划为"特别军事区域"和"开拓团
用地"。
二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没收了日伪机关和官僚、汉奸占有的
土地,同时保护城市私有土地的产权。在郊区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收地
主占有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1948年,为发展城市建设,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政府首次公布实施《公有土地出租暂行条
例》,规定以建筑住宅为目的者租期不超过50年;以建筑工商业为目的者租期不超过60年。
为鼓励建筑、繁荣市场,还制定了租用公有土地按建筑楼房的标准,分别免征1-4年租金的
优惠政策。
新中国诞生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确保人民的房地产权和使用权合法化,于1950年4
月发布布告,宣布重新换发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执照、房产执照、公有宅地租约;同时,继
续租拨市内公有土地,供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使用。设立市房地产管理处(1952年改为房
地产管理局),管理全市的房地产和租拨土地工作。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哈尔滨市的公有土地租拨量,比解放战争期间增
多。用地者多为市民个人建住宅,其次是建工厂和机关、学校、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事
业单位用地,大部分是免费拨地。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哈尔滨市的用地需求量
逐渐增加。其趋势是国营大工厂和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比重加大;个人建住宅用地逐渐减
少。1955年和1956年形成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用地高潮。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的"大跃进"期间,用地单位增多,用地量加大,
征用一部分郊区菜田和旱田,并出现了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等浪费土地的现象。
1962年,根据国务院"对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的土地,应当一律退还当地人民公
社和生产队"的指示精神,哈尔滨市农业局对全市基本建设单位征用土地使用情况和退地计
划进行了调查,把应退的土地退还给生产队。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纠正了浪费土地问题,严格审批制度,全市划拨土地
数量减少,所利用的地目多是以前租拨给个人的住宅地。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和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5年)正处于"文化大革命"期间,
由于管理机构被"砸烂"和受无政府思潮的影响,出现了不经批准非法占地和少批多占、征而
不用、私自转让、倒卖土地、私下交易、以物易地,以及"政出多门"乱批土地等现象。为制
止和纠正混乱现象,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于1976年发出通告,强调一切土地资源统由市革命
委员会管理。一切建设征用土地或改变使用权时,必须遵照国务院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
法令,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不经批准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
"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严格遵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人多
地少的近郊不再安排新建工程。一切征而未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的土地,按政策规定一
律无偿退还生产队。土地审批按各级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市革命委员会审核批准。土地
管理部门有权对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根据国家
政策、法令的规定,制止和处理不合理占地;有权调解、处理和裁决土地纠纷。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城市建设用地比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增多。其
中以1979和1980两年增加的较多,除在城市区域内划拨一些宅地外,还征用了一部分郊区菜
田、耕地和荒地。这个时期,为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明确起来,在郊区开展
了土地划界工作。对郊区所有国营农、林、牧、渔场,人民公社生产队,机关、企业、部队、
学校等办的农场和知青点,铁路、公路、堤防、大型水利工程和江河两岸水土保持用地,以
及在郊区的工厂等国家建筑单位使用的全部土地资源,进行了测量绘图。对国有土地,按使
用权,本着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制定了各单位的土地使用界限,经市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
发给《土地使用证》。对集体所有土地,明确了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三级的所有权。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为适应城市开发建设需要,同时又要保护郊区
菜田面积,保证城市蔬菜供应,向征用郊区菜田的建设单位,征收菜田建设费(1982年改为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每市亩近郊2万元,中郊1万元,远郊0.5万元。这个时期城市建设
用地面积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增多,特别是1985年明显增多。但用地多是收回过去租给个
人建住宅的土地向空间发展。由于知识青年返城和政策的调整等原因,出现了一部分"青年
点"生产用地荒芜和擅自改变用途,以及私自转让等现象,市农牧渔业局对全市知识青年农
场和学农分校使用的农业生产用地,进行了清查和整顿,收回一部分土地给生产队耕种。
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1986-1990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征用近郊菜田的数量逐
渐增多,为保护菜田,制止乱占滥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下发《关于划定菜田
保护区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市郊菜田,规划建设新菜田基地的用
地,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内,城市建成区以外按城市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未确定征用的菜田,
均为菜田保护区的范围。并根据菜田的建设和设施、土壤肥力等,划分为三个类别的保护区。
1988年成立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城区和郊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后,根据市人民政
府《关于划定菜田保护区的规定》,开展了郊区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规划工作。根据
1995、2000、2005年的人口、蔬菜需求量、蔬菜单产、蔬菜消费结构和外进菜量,进行预测,
编制了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规划。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
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于1988年10月先后下发《关于开
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实
施细则》,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并于1989年对驻哈部队用地,进行了
确权、登记、发证试点,首批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此同时,在郊区开展了待开发
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将土地开发复垦计划纳入全市经济发展计划,安排了土
地开发基金,制定了土地开发优惠政策,本着"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宜建则建
和重点开发耕地"的方针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集体土地使
用权有期有偿出让,集体组织开发、个人承包经营、外引内联等多种形式,使土地开发复垦
取得可喜的成果。
这个时期,学习深圳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的经验后,为进行国有土地使用
制度改革,首先对南岗、平房、利民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按土地用途划分为工业用
地,办公、住宅用地,游乐用地,金融、旅游商业服务用地,种植、养殖业用地,文教、科
技、卫生、非盈利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等6个类别。为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合
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11月发布《哈尔
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
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和
拍卖的方式进行。改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
上得到了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40年的开发,哈尔滨市城区土地面积已由建国前夕的70平方公里,
发展到167.81平方公里,增长了1.4倍;郊区耕地面积由93.88万亩,发展到126.43万亩,
增长了0.35倍。总人口282.7万,为建国前夕的3.6倍。其中城区非农业人口244.3万,
为建国前夕的3.7倍。土地资源利用率已达94.7%,并形成比较稳定的经营模式。根据199
0年完成的土地详查结果,全市土地总面积249.04万亩。其中:耕地126.43万亩,占50.7
6%;园地0.91万亩,占0.37%;林地8.67万亩,占3.48%;牧草地2.96万亩,占1.1
9%;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1.28万亩,占16.58%;交通用地7.89万亩,占3.17%;
水域47.67万亩,占19.14%;暂未利用土地13.23万亩,占5.31%。城区居住用地43.1
7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25.73%,占城市建设面积的31.16%;工业用地38.59平方公
里,占城区面积23%,占城市建设面积的27.85%;公共设施用地16.05平方公里,占城区
面积的9.56%,占城市建设面积11.58%;市政设施用地2.60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1
.55%,占城市建设面积的1.88%;道路广场用地13.62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8.12%,
占城市建设面积9.83%;对外交通用地6.17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3.68%,占城市建
设面积4.45%;仓储用地7.70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4.59%,占城市建设面积的5.56%;
绿地8.75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5.21%,占城市建设面积6.32%;特殊用地1.90平方
公里,占城区面积的1.13%,占城市建设面积的1.37%;农田17.95平方公里,占城区面
积的10.7%;其他用地11.31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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