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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一节 土地清丈
 
 
  清朝,在出放官荒的同时,对私垦私占地和届限升科地,进行全面清查清丈。清光绪二
十三年(1897年),吉林将军衙门"派役在荒所张贴告示",宣称"凡有私垦浮多之地者,准
其赴省在垦矿总局自首报名,每垧补纳一倍荒价钱六吊六百六十文,照费钱一吊三百二十文,
即令当年升科,发给大照以凭执业,概不追究既往私垦之罪"。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吉林将军衙门在双城、阿勒楚喀(今阿城)、拉林等地设立清赋荒务分局清查清丈土地。"
查其原照地数若干,现有浮多地若干,丈明后仅加浮多地之照,而不索已往之租额"。"至于
流民私垦旧田之荒边,已历年并未纳租,从此逐户清查、逐块勘丈,究竟户有若干,地有若
干,即全按垧作价,发照纳租"。
  民国时期,1915年吉林省开始清丈地亩。各县设清丈分局,由各县县知事兼清丈分局局
长。据滨江道道尹档案记载:由于年成不好,农民对清丈交地租很反感,有抵抗情绪。先是
滨江、榆树两县乡民聚众抵抗清丈,后是12月14日阿城乡民聚集千人要求县公署停止清丈。
后经县知事邀集城乡绅民开会协商,根据巡按使通电将减价及缓收与借贷办法详细解释,大
都以清丈一事已成一不可缓办之要政,新章规定均极从宽,惟阿城田土既瘠年景又荒,所有
浮多地价意欲照三个等级,第一级九元,第二级六元,第三级三元价领变通。并提出由各代
表于每甲举定协助员一人,副协助员一人,共十六人。在清丈未下段之先担任劝导,清丈下
段之后协助进行。
  1916年3月21日,滨江县土地清丈局开始清丈傅家甸(属道外区)街巷。这次清丈是派
起分区勘丈傅家甸及东四家子两段街基,"以营造尺,十尺为丈,按方丈计算"。
  1919年公布的《吉林全省土地清丈局各县分局办事细则》,"每分局先设某某字绳四起,
每起设起员一员,各带雇员一名、绳夫三名。清丈前先将告示、规则广为张贴晓谕周知。丈
放地亩时,将划定区域、行绳日期、段落先后次序先期布告,以便各地户届时携带契据到段
候丈。起员行绳每日每绳丈量,大段以百二十垧为率,零段以二十号为率,基地以六十丈方
为率。""每一户地亩丈清即随时核明弓数、垧数、应缴价费各数,填给执照交于领户收执。
执票由总局刊发,用三联式,一联存根,一联随同丈地月报缴送总局,一联交给领户,依限
前往分局交清款费换领新照。丈放各地分项造具清册,册式分上下两截。上截填注地段坐落,
领户姓名、籍贯;下截撮绘略图,注明弓数、垧数、四至方向,挨号编联,务与照内图形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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