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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三节 地籍整理
 
 
  1932年,松花江发生特大洪水,哈尔滨市埠头区和傅家甸被淹,许多受灾难民因房倒屋
塌无处可住,纷纷逃往岗上利用空闲地段建房迁居。但也出现了以灾民为借口,私占田地和
街基,使一些已放的地段也被侵占。1932年11月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向行政长官张景惠报
称:"莫斯科兵营私占地段建房者有百户之多,沙曼屯亦有数十户,大直街东首西首共有七
八十户,老巴夺南岗附近、东西马家沟等处也有零星私占户。呈请转行特别市两局及警察管
理处,以后如有声请建筑许可证书,须查验租地照据蓝图,手续完全方予发给。凡市民动工
者,该管区警察须验明上项证据各文件,否则限制兴修"。与此同时,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
局还发布了布告,"近查本埠自水灾发生,市民急剧逃避,暂于旷间地段临时移居,迁就一
时,本无不可,倘籍口灾民实行私占,希图巧得租权殊属非是。且本局前为体恤民艰,供给
市民需要,曾经呈准减租签放小北屯、马家沟地段,并准水灾委员会暂借南岗下坎未放街基
收容灾民居住,……乃近查得莫斯科兵营及沙曼屯等处奸民聚集栉比私建……以身试法……
仰市民等万勿再行效尤……。"此后,日本侵略者为长期霸占中国领土,实行"建立土地制度,
整理土地权利关系,促进开拓事业"的土地政策,在伪民政部内设地籍整理局,各伪省、市
公署设地籍整理分局和支局,并颁布伪《土地审定法》,进行了土地整理工作。
  1937年,哈尔滨地籍整理支局正式办理地籍整理。地籍整理工作分外业和内业两部分:
外业工作是划分地籍区域,划分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解决纠纷及实施测量;内业工作是以
外业工作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人权利,发给土地执照,记录登记簿,制造地籍图及办理不
动产登记等。地籍整理时期,将哈尔滨市划分为埠头区、新阳区、南岗区、马家区、东傅家
区、西傅家区、太平区、松浦区、香坊区、顾乡区10个地籍区域。1943年12月因军事占用关
系,将香坊区之一部分划为平房区,共有11个地籍区域。
  地籍区域划分后,按地籍区域将土地划分为公有地和民有地,并通过现地询问调查及考
核证物证件,解决边界纠纷,然后以"精密应急"方法实施平板测量与航空测量。当时哈尔滨
市的土地面积1474916亩,计29414宗地。除顾乡区实施航空测量外,其他区均实施平板仪"
精密应急"测量,仅有松浦区因市街建筑多被毁坏,地界未能决定,所有者亦多有不明,未
能办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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