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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四节 郊区土地划界
 
 
  新中国成立后,50-70年代初没有进行全面地籍调查,只是1954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租
用国有土地征收租金时做过一次地籍调查。以后又在清查、登记城区房产产权时,附带做了
占地调查。70年代后期,为贯彻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1976年11月哈尔滨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向市革命委员会呈报《开展土地划界工作的意见》,提出由市农业办公室
和城市建设办公室的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从市农业局、房地局、税务局、教育局、财政
局、粮食局、科委、水利处、水产处、江防办、园林处、规划处、松花江治理办公室等单位
抽调24名干部参加土地划界工作。土地划界工作开始时,先在太平区民主公社(民主乡)进
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区、社(乡)为单位全面开展。这次土地划界工作,对哈尔滨市郊区
所有国营农、林、牧、渔场,人民公社生产队,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办的农场和知青
点,铁路、公路、堤防、大型水利工程和江河两岸水土保持用地,以及在郊区的工厂等国家
建筑单位使用的全部土地资源(包括耕地、草地、荒源、沙源、林地、沼泽、江套子、水面
等)进行测量、绘图,查清使用面积,划清界限后发放土地证。
  为搞好这次土地划界,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哈尔滨市土地划界、落实地权
实施办法》(试行草案)。要求各土地使用单位全面清查本单位1962年以来土地拨出、拨入
和开荒情况,搞清土地来源和去向。机关、企业、部队、学校、"五·七"农场和知青点,要
清查现有耕地面积,如实上报,纳入国家计划。要求每个土地使用单位划清与相邻单位之间
的界限,也要划清与政府尚未拨用的国有荒地、草原之间的界限。国有土地按使用权划界,
集体所有土地按所有权划界。一个单位如有2种所有制的土地,也要划清其间的界限。以生
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大队,除划清生产大队与相邻单位之间的界限外,还要划清各生
产队之间的土地使用界限。土地使用界限必须闭合,不准漏空,不准划入不属于本单位所使
用的土地。未解决的争议地段,要划出争议区的全部界限。在一个公社范围内,首先划清各
生产大队与农、林、牧、渔场之间的界限。土地划界后,各单位的《土地划界报告》经过公
社、区、市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审查内容是:土地使用单位的规模、土地来源、经营方针、
用途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界限的划分是否符合要求,相邻单位之间的同一界限在图上有无
矛盾(重迭或裂缝);面积计算是否准确,图面注记内容是否一致;地类划分和划给各单位
的土地资源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土地争议、纠纷和违反政策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
  根据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的《开展土地划界工作的意见》的安排,1977年3月在太平区民
主公社进行土地划界试点,完成划界27件。土地面积59015.1亩。其中:集体单位17件,土
地面积43363.4亩;国营单位10件,土地面积15651.7亩。同年11月召开了全市土地划界经
验交流会。
  1978年,哈尔滨市各区进行土地划界试点,共完成划界29件,土地面积20280.3亩(耕
地18664.亩)。其中集体单位12件,土地面积10438.9亩;国营单位17件,土地面积9841
.4亩。1979年,全面开展土地划界工作。全年共完成划界32件,土地面积91881.8亩(耕
地62401.1亩)。其中集体单位20件,土地面积79487.4亩;国营单位12件,土地面积1239
4.4亩。1980年完成划界203件,土地面积共871732.89亩。其中集体单位149件,土地面积
763319.69亩;国营单位36件,土地面积108413.2亩。1981年完成划界8件,土地面积6978
.8亩。其中:集体单位3件,土地面积189.7亩;国营单位5件,土地面积6789.10亩。
  通过土地划界,初步查清了土地资源的数量、地类、归属和分布情况,为加强土地资源
利用、规划和管理积累了资料,并建立了土地资源档案。这次土地划界给420个单位划清了
土地使用界限,明确了使用权;还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30起土地纠纷问题。省国营青年农
场在太平区民主公社(民主乡)坝外耕种6000亩地,划界前因相邻单位多,界限不清,纠纷
不断,农田基本建设不敢搞。划界后仅2年时间就修筑围堤3600米,建方田480亩。1979年亩
产509斤,比划界前翻一番。市国营西郊渔场在道里区群力公社有养鱼水面1800亩,划界前
由于界限不清,鱼池不敢修,养鱼提心吊胆,年产鱼仅40万斤。划界后鱼池的界限固定了,
一年就修起输水渠3500米,扩建鱼池800亩,年产鱼达78万斤,由过去每年亏损20万元,转
为盈利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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