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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后,为掌握地亩租放情况,进行地籍管理,发布布告,
要求所有商民在本年8月1日以前与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订有租地契约者,无论长期短期均
要到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登记,以照核实。同年11月13日,又公布了《暂时登记办法》,
规定"未经实地查勘以前,凡在东省特别区租有地段者,无论长期短期均要持原订合同附带
收据,来地亩管理局呈验,暂予登记。原租地合同如因借款抵押他人,由抵押权人将原合同
连同抵押书据一并呈验。原租地合同若因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官厅扣留,以致一时不能呈验者,
得将原委声明,并附呈官厅所给收据,准予先行备案,俟合同领回后再行呈验。凡经地亩管
理局核准暂予登记者,仍就原合同加盖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暂准登记戳记,先将原合同发
还,俟地亩管理局查勘无讹再为正式登记,发给登记证明书。查勘后发现有错误和遗漏时,
即通知登记人将原合同呈地亩管理局改正。非俟改正后不得正式登记发给登记证明书。各租
户呈验合同,由地亩管理局先行掣给收据,七日后随时持据来地亩管理局领回。呈验合同一
概不征收登记费用。"
《暂时登记办法》公布后,哈尔滨地区的租户,多数遵照办理,但也有些租户不按期呈
请登记,持观望拖延态度。1924年,分管哈尔滨地区的地亩管理局第一分局,再行布告,要
求各租户无论是否交清租价,统于本年12月20日以前持原租地合同及收据,速来地亩管理局
呈验登记,概不收费。如再拖延不办,就视为放弃权利,纵有原租地合同,一概认为无效。
布告公布后,哈尔滨总商会即向地亩管理局第一分局发出公函,声称各商户有的合同因借款
而抵押于债主,有的携带往他埠,要求展缓限期。地亩管理局第一分局委员冯惟德批示,"
展至明年正月十一日,幸勿再延为要"。尽管如此,仍有些租户不按限期办理。
1925年5月6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就土地暂时登记事宜,又发布布告,"特从宽再
展至五月三十一日为止。倘再逾限,自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每份收注册费大洋一元;自七
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每份收注册费大洋二元;八月一日以后临时酌议,从重收费"。据192
6年11月18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向长官公署呈报"征收注册费情形及收入数目,自民国十
四年六月一日经征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征收大洋四百零五元八角八分;自民国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收大洋六百九十六元七角六分,统共征收大洋一千
一百零二元六角四分。"此项收入留地亩管理局备作临时因公开支费用。
注册实行收费以后,中东铁路管理局一些职员承租的地亩,也先后向地亩管理局呈请登
记注册。中东铁路管理局的高级职员李绍庚,1929年4月24日向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呈送
承租合同,请求注册,并缴纳租金。具禀称:"窃于民国十一年以叫行手续,由东铁地亩处
承租坐落南岗马家沟街337号地段一块,计290沙绳10索特。缴租金一次,计金卢布785元,
后因地亩收回租金即未续缴。兹将原订合同呈缴钧局,敬恳准予注册,以便纳租。附呈原合
同乙纸"。同年5月3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批准,补送总商会的保证书和市政局的证明
书,并缴注册费15.7元后可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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