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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后,为加强土地租权转移的管理,制定《暂定特区地亩转移
规则》规定,"凡承租特区地亩者(指街基)无论长期短期均按照转移价目总额完纳转移费
千分之五,于呈请转移核准时由让受人完纳。因继承呈请注册过户者,其转移费长期租地照
地价总额收千分之三,短期租地照地价总额收千分之二。华户按照商会证明书内估价数目,
俄户按照法厅裁决书内估价数目计算。订立转移契约之前,由当事人填具申请书(禀),先
将转移价目据实注明,以凭核收转移费,不得与契约价目稍有出入。如为偷减转移费匿报转
移价目者,除另换契约补缴短纳费额外,酌情处以短纳费的2倍至10倍罚金,或取销其转移
之注册。租权转移后的租金交纳转移问题,由当事人检同原本合同及历年缴租收据,委定作
公证契约之公证人,呈候该管区地亩管理局审核。原本合同如尚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时,
即以公证人证明之副本为凭。公证人如双方均属侨民,或卖方是侨民,买方是华民者,以法
厅委定之公证人;公证人双方均属华民,或卖方是华民,买方是侨民者,以所在地之商务会
为公证人。地亩管理局或分局核准转移时,当事人须赴公证处订立公证契约,并约定让受人
情愿继承原合同内所载之义务。公证契约作成时,原任审核之地亩管理局如系总局,由公证
人将公证契约及合同呈候查核注册,发给转移执据"。
"规则"公布后,由于中外租户申请转移租权者日渐增多,办理手续不尽完善,东省特别
区地亩管理局又于1925年4月,就土地租权转让问题发布了布告。重申租权转让由双方检同
原本合同及历年完租收据,委定作公证契约之公证人呈候地亩管理局审核。原本合同如尚在
中东铁路局地亩处时,即以公证人证明之副本为凭。地亩管理局审核所呈各件和不欠到期租
金时,即予批准转让,前赴公证处立公证契约,并约定让受人情愿继承原合同内所载之义务,
按转让程序规定注册,并领有转移执据时,方始完成。依照填发照办法规定,长期纳费大洋
五角,短期三角。
此后,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又根据转让双方未能及时呈验公证契约问题,于同年8月
再次就土地租权转让发布布告,"各租户呈请转移均经随时审核批准,发还合同,饬赴公证
处,双方缔结契约送验,以凭核发执据。按注册办法规定,注册并领有转移执据时方始完成,
并非一经批准即可作为有效。缔结契约承领转移执据是转让租权之要素,无此项转移执据者,
一律不予登记。如有呈奉本局核准,尚未呈验公证契约之户,迅速遵章办理。"
对土地租权转移的公证,东省特别区高等审判厅每年都用公函向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
送中、俄文在案登记表。据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的档案记载,1927年1月函送地方审判厅
第一公证事务所,1926年10月以前的土地租权转移公证登记表,有南岗、道里、马家沟、正
阳河、沙曼屯等处转移租地权的12户,转移半部租地权的2户,转移全部租地权及建筑物的3
户,继承租地权的1户。1931年1月函送地方审判厅第二公证事务所,1929年土地租权转移公
证登记表,有南岗、道里、香坊、正阳河、懒汉屯、八站、新安埠(偏脸子)、马家沟、沙
曼屯、顾乡屯、莫斯科兵营、平民船坞等处,转移契约的158户,继承契约的11户,转移地
皮租赁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的9户,继承地皮租赁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的4户,转移地皮租权的4
户,继承地皮租权的2户。
由于有些租户将地段转租未办理转移手续,有的将一号地段转移多次也未办理一次转移
手续。为此,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31年9月4日发布布告,"自此次布告之日起,凡中
外各租户务须按照本局'转移规则'所规定的期间,赶早办理,不得延误。再迟延不动,一经
查明或被告发,定即予处罚,以示惩儆,决不宽贷。租户如因不明转移手续,致受公证所留
难,准其随时来局声诉,以凭究办"。
1931年10月15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公布《重订地亩转移规则》(共二十六条)。
重订的地亩转移规则规定:"长期承租的街基及五年以上的短期承租街基不欠到期租金者;
一年短期承租的街基已建筑有五百元以上之建筑物,并不欠到期租金者;花园地、窑基已着
手实施具有五百元以上之工作物或竹木,并不欠到期租金者,可请求转移。转移分为普通转
移、继承转移、拍卖转移。各项转移均按照转移价格总额完纳千分之十的转移费。转移费由
让受人或继承人或拍定人完纳。普通转移价格,依照当事人预约所载之数计算。但其预约所
载之价格低于市政局估价时,依市政局估价计算。继承转移价格,如继承人为华民时,依照
市政局估价计算,继承人为侨民时,依照法院裁决书内估价计算。拍卖转移价格,依照法院
正式拍定书内拍定价格计算。普通转移,由让予人与让受人双方于缔结预约之日起,一个月
内联名声请。继承转移,其继承人为华民时,由继承人于继承事实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具
禀声请;继承人为侨民时,由继承人于法院裁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具禀声请。拍定人于
拍定后即检同法院临时拍定书,呈请地亩管理局发给许可证,再向法院换领正式拍定书,领
得正式拍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具禀声请转移。声请转移者检同预约或法院裁决书或法院正
式拍定书,执照证书或其副本抄本,历年交租收据,市政局证明书,商会之保证书或两家商
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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