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七节 颁发土地执照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4月3日发布布告,宣布从1950年4月10日起,
重新换发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执照、房产执照、公有宅地租约等。凡属市区房产土地,不论
公有私有及建筑物大小,均须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照方谓合法。换领新照者持居民证和旧证
件,到市政府财政局递交呈请书,经市政府核实无疑后,发给新土地执照或公有土地租约及
房屋执照。产权发生变动,除提出旧证件外,还要提出法院认定的裁定书。房产业主不在的,
经代理人代办者,除提交旧证件外,还要提出合法委托书。凡房地产未经市人民政府登记的,
除换执照外,一律另行登记,业经市人民政府登记的予以换执照,不再登记。
  布告发出后,房地产业主和有关单位纷纷到市政府财政局呈请办理,换领新土地执照、
房产执照和公有宅租约等。但也有部分房地产业主和有关单位未按要求办理。为此,哈尔滨
市人民政府又于1951年2月发布布告:特定本年3月1日起到5月末,仍继续办理换发新执照事
宜,未换领新执照者从速办理。并附《换领新房地产权执照办法》,重申不论公有私有及建
筑物大小,均须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执照方谓合法(外侨房产亦同)。换领新执照者,必
须持居民证检同旧证件,到市政府财政局房地科买好用纸填写呈请书。产权发生变动者,除
提出旧证件外,如买者另交买卖契约,如分析赠予者也要提出证明,如原业户不在,须提出
法院认定的裁定书,继承者须另提出法院继承裁定书。业户不在经代理人代办者,除提出证
件外,还要提出合法委托书。未经市人民政府登记的,除换照外,一律另行登记;经市人民
政府登记的给予换执照,不再登记。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