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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节 郊区农村土地分等定级
 
 
  清朝光绪年间,阿勒楚喀副都统管辖的哈尔滨地区,在全面开禁后丈放地亩时,实行"
酌量地方之繁僻,土质之膏瘠,划分为一、二、三等荒收取放荒地价;熟地也视土质膏腴,
分为上、中、下三等征收田赋"。
  民国时期,丈放地亩按地亩情况划分等级。据1917年(民国六年)《吉林公报》刊载:
"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民户繁多,交通便利者为上等;地势平坦,土质稍薄,民户稀少,
运输较难者为中等;地势坡洼兼有,沙石碱卤,且近边僻繁盛难者为下等;沙石斤卤不易垦
种,地处边僻,繁盛无期,招领不易者为最下等"。以后又根据不同情况将上、中、下三等,
再各分为三级。
  沙皇俄国借修筑中东铁路之机,掠夺了哈尔滨地区的土地,进行长期和短期租放时,除
按土地适用情况划分为耕地、割草地、放牧场、养蜂场、江砂筛选场等以外,还将耕地按土
质肥沃情况划分为一、二、三等。
  东北沦陷后,1941年伪政府颁布了《土地等级制定法》。伪哈尔滨市公署为执行"土地
等级制定法",设置了土地等级权衡协议会,对除国有土地外的所有旱田、水田、林地、山
荒、牧场、湿地、沼泽等地均实行了分等定级。
  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郊区农村土地,在土地改革中进行了评等定级。评等定级的
标准是以土地质量相同、常年产量(指平常年景、平常劳动条件下的一般产量)相同为一个
等级,一般以每垧常年产量250公斤为起点,每增加100公斤升一级。即每垧250公斤或不足2
50公斤为一级地,350公斤为二级地,450公斤为三级地,以此类推,产量越高地级越高。评
地级采取群众公议、民主评定的办法。此后,凡征收公粮和缴纳农业税均以此为根据。1956
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长期没有对土地评等定级。国家进行各项建设占用郊区农村土地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被占用土地的种类,按种植农作物的产量、产值、补偿年限,确定
拨给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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