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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第一章 城市区域用地管理
 
 
第三节 松北市政局用地管理
 
 
  民国时期,哈尔滨松花江北岸黑龙江省管辖的松北(道外区松浦镇)设松北市政局管理
土地。为管理用地,松北市政局制定《黑龙江省松北市政局出放松北商场基地章程》,规定
商场基地分为永业及租赁两种。普通工商业及家屋用地,仓库及工厂用地,特别工商用地(
如皮革、火柴制造及其他与人有危害之类),木材制造及其屯积用地,家属专用地等为永业
地;埠头、市场、娱乐场用地为租赁地(租赁章程另定)。永业地发承买执照,租赁地发承
租执照。基地分段开放,每次出放数目、价格及地点,由市政局查照地方情形并基地需要,
随时酌拟呈请省行政长官核定宣布施行。承买基地者以中国籍为限,价款按现大银元计算,
基地面积按方丈计算(以法定营造尺为标准)。一次出放多数基地适用抽签法,零星出放随
时给领,重要地方多人争领者以竞买法行之。有大营业资本在百万元以上者,得呈请市政局
拨给适用地段。基地之买卖转移,照章登记(登记法另定)。出放基地一号为一段,买卖转
移不得分割,如其地段分割以后各个面积仍在三百方丈以上者不在此限,但必须呈经市政局
核准。在已放基地内通过商场公用电线及水道等各工事,领户不得阻拦。永业地自承领之日
起,满三年于一百方丈之内,应有二千元以上之建筑物,有过于一百方丈或不及一百方丈者,
按比例计算,届限不修,市政局得撤放他人,但须发给原价,并发给与原价相等的利息。
  1921年12月,驻哈尔滨黑龙江省松北市政局局长于驷兴、副局长马忠骏发出第三号《通
告》,对第一次出放松北商场基地简章进行改订。一是民国十一年一月十日以前交价者,准
在江沿东站以北,九道街以南两段内掣签。此两段内共计有仓库、工厂用地40号,普遍商业
地180方丈者108号。二是自第一次掣签以后至二月十日以前交价者,准在第八道街以北,六
道街以南两段内掣签。此两段内共计有仓库、工厂用地42号,普通商业用地225方丈者80号。
三是六道街以北,五道街以南一段,准其到市政局声请指段承领。此段内有仓库、工厂用地
20号,普通商业地150方丈者52号。四是掣签办法仍如原定分项办理,设有一项未至期满即
已放完,则放完的次日掣签。五是在本办法宣布前已经交纳二百十五方丈及一百五十方丈之
基地价款,而欲在此次规定的第一次掣签段内改领180方丈之地者,到银行声明找清价款改
换收据,归于第一次内掣签,愿仍在原项以内得地者,准其自行择段。六是有承领两号以上
而愿地段毗连者,准于第八道街以北,六道街以南两段内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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