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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第一章 城市区域用地管理
 
 
第四节 沦陷时期用地管理
 
 
  1932年2月哈尔滨沦陷后,伪哈尔滨特别市都市建设局将北满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原东
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管理的公有土地中的正阳河、顾乡屯的全部土地,沙曼屯、王兆屯、
平民船坞、莫斯科兵营的大部分土地,马家沟、香坊、新安埠以及江北的全部土地,共计10
23万平方米,划为都市计划用地,向市民出租出售。1936年4月,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公
布了《哈尔滨特别市都市计划用地出租出售规程》,规定凡属于都市计划之市有土地,除另
有规定外,均由市长出售(或商租)及出租,欲承售或承租土地者须向市长呈递申请书。对
用于宅地为目的者,申请书须附"利用方法及配置建筑物"各情形的图书。市长欲将土地以公
开竞争投标办法出售或出租时,于五天前将出售或出租土地的坐落、地号、地类、面积,执
行投标的场所及时间,阅看契约条项、契约草案及投标须知场所等事项以公报揭示或发布布
告。土地售价及租金于每次出售或出租当时由市长定之。出价最高投标人为承购人或承租人,
所投标价相同者二人以上时,以抽签决定承购人或承租人。得标人自得标之日起,于五日内
缔结契约,不按期缔结者其得标无效。缔结契约时,购买土地者缴地价百分之十以上契约保
证金,承租土地者缴租金年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契约保证金。土地承购人或承租人在结约后一
年以内照契约规定开始使用或着手建设,但市长认为有特别情形者不在此限。凡因解约及其
他原因丧失契约效力时,购地人及租地人须立即撤除所有物件,恢复原状交还土地,但市长
认为无必要时不在此限。商租年限定为三十年,及至满期有愿商租者令其参加所定出售投标
及其他一切声请,及至购买人决定时,须缔结商租契约。缔结商租契约时,商租人对于商租
土地须负担交纳规定的国税及地方税的义务。土地出售承购人于缔结契约的同时完纳价款,
但经市长承认时得遵其指定于五年以内分纳,分纳时其每期未缴之额须纳百分之九的利息。
承购人完纳价款后始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土地出租宅地租期为二十年以内;以建筑假设建筑
物为目的者为三年以内。租地人欲变更或取消其契约时,超过三年的契约的于契约届满三个
月前呈报市长;三年以内的契约于契约届满前呈报市长。租地人不得将其承租的土地转租或
让渡契约上之权利及供债务之担保。购买土地和承租土地均由市长与承购人、承租人缔结《
土地买卖契约书》和《土地(宅地)出租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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