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国民党哈尔滨市政府,设地政局主管土地工作。在1946
年4月23日逃离前,短期租给个人种菜用空闲地28处,总面积34万平方米,除东西马家沟和
香坊各1处外,均分布在新阳区,租期均为8个月。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后成立市政府,由财政局主管土地工作。对没收敌伪霸占
的土地向市民出租,承租人申请须有两家铺保,由市政府代表人市长与承租人缔结《公有(
敌伪)土地出租契约书》。年内共租拨空闲地18处,其中新阳区10处,西傅家区4处,东傅
家区3处,香坊区1处,总面积10万平方米。其用途建住宅10处,建制材厂、木材厂、小工厂
等8处。租用期1-3年。
1947年,全市共租拨土地150处,总面积31万平方米。其中新阳区87处,东傅家区和西
傅家区各12处,南岗、道里、马家、西马家区等各7处,香坊、顾乡区各5处,太平区1处。
其用途建住宅的111处,工业生产用39处。租期最短的6个月,长的3年。除哈尔滨市监狱在
香坊区租用83945平方米用于犯人生产农场,松江省第一中学在新阳区租用的78088平方米用
于学校农园,交临时使用费外,其余均为个人租用,按年缴纳租金。
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为管理好公有土地的出租问题,于8月11日公布了《公有土
地出租暂行条例》,规定公有土地出租租金由特别市政府规定,因公用公共用或用于诸公益
事业为目的者的租金,得酌核免除一部或全部。公有土地出租年限,以建筑住宅为目的者50
年,以建筑工商业为目的者60年,其他临时酌情确定。凡承租公有土地须由市政府按照呈请
先后、建筑情形及利用目的决定。公有土地租金如有必要时须于每年评定一次。公有土地租
金按照出租年限逐年交纳,每年在六月末以前自动向市政府一次交纳,如有特殊情形另行酌
定。凡新租公有土地者,为奖励建筑、繁荣市面,建筑水泥铁筋造楼房者四年免征租金;建
筑砖造铁盖楼房者三年免征租金;建筑砖造铁盖平房者二年免征租金;建筑木造砖根铁盖平
房者一年免征租金。公有土地出租的一切捐税均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对承租的地段负善良
保管责任。以建筑为目的者,得绘具详图呈请指定界标,经特别市政府建设局核准后方准按
期动工。承租土地使用目的变更,地上建筑物转让或抵押给人,租期届满欲继续使用,以及
不能如期完成建筑需延期时,承租人姓名改换等,均须呈请特别市政府批准后施行。承租公
有土地到期如无公用之必要时,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公有土地不经许可擅自私占者,没
收其占用范围内所有设备,《条例》公布前私自占用者另行处罚。
1948年租拨窑地、造船用地各2处,重工业用地1处,空闲地2处,宅地16处,共计23处,
总面积44万平方米。这些土地分布在太平区7处,马家区6处,南岗和香坊区各2处,新阳和
顾乡区各3处。承租者用于工商业的15处,建住宅的4处,用于农业的3处,用于文教的1处。
承租者中个人仅8户,其余15处均为公有单位。承租单位或个人均与市政府缔结"出租契约书
"。租期最短的7个月或1年,多数为3-5年。
1949年,全年共租拨公有土地15处,总面积50万平方米。分布在新阳、太平区各4处,
马家区3处,顾乡区2处,南岗和香坊区各1处。这些土地中,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5处免费,
工厂租用4处和个人租用建住宅6处有租金。租用期1-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