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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第一章 城市区域用地管理
 
 
第六节 新中国成立后用地管理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诞生后,哈尔滨市公有土地仍由市财政局租拨,申请和审批手续
仍沿用解放战争期间的办法。1950年8月市人民政府设立房地产管理处以后,改由房地产管
理处租拨。其审批办法是: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提交用地申请书(附用地位置
平面图),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与承租单位或个人缔结"出租契约书"。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哈尔滨市公有土地租拨量,比解放战争期间明显增多。
1950年全市共租拨公有土地41宗,总面积107万平方米,比解放战争期间增加1倍多。其中个
人建住宅用地26宗,工厂用地6宗,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9宗。租期1-5年。1951年全市共租
公有土地120宗,总面积1128万平方米,与1950年相比,增加了9.5倍。其中个人建住宅用
地56宗,工厂用地18宗,机关、学校和事业单位用地47宗。租期多为3-5年。这一年对建窑
租用的土地实行先经市建设局审核批准后,再向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的办法,在顾乡区租拨
8宗。1952年全市共租拨公有土地130宗,总面积965万平方米。这一年机关、学校和事业单
位的用地比重较大,共66宗,大部是免费拨地,个人租用的49宗,工厂用地15宗,有租金或
使用费,多分布在新阳、香坊、顾乡、南岗等区。租期2-5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哈尔滨市用地需求量逐渐增加。为避免与
城市建设规划发生矛盾,市人民政府规定,城市区域用地要先经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即用
地单位或个人首先向城市建设委员会提交用地申请书(附用地平面图),经城市建设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再用公函通知市房地产管理局拨地,并由市人民政府与承租者缔结"公有宅地
出租契约书"。1955年以后改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哈尔滨市房地局建
设用地拨用证》,除标明拨用土地的坐落、地段、地号、地目、面积、用途、拨用期间外,
还在"注意事项"中规定:"因国家重要建设或城市整体规划需要收回本地之一部或全部时,
虽在拨用期内,亦应无条件腾出,不得拒绝。凡拨给之土地,须在一年以内按照原请用途进
行利用,如因故缓期者,得提出保留理由书。否则即予收回另行处理。既经拨给之土地,如
因故不用时,须立即交回,不得自留耕种或转租、转让及交换等情事"。
  这一时期,国营大工厂和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用地逐渐增多,个人租用建住宅用地逐
渐减少。1955年租拨的217宗用地中,个人建住宅的仅50宗,1956年租拨的374宗用地中,个
人建住宅的只有14宗。这个时期租拨用地数量少的年份为513万平方米,多的年份达1100万
平方米以上,1955年由于在当时的天恒区荒山咀一带(今属太平区境内)利用杂地建砖厂,
全年租拨土地总面积达13806万平方米,成为租拨土地最多的一年。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除1958年在哈尔滨火车站站外铁路系统的78平方米宅地由个人承
租外,其余均为行政划拨的机关、事业、国营工厂、学校、医院和生产合作社等单位用地。
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用地单位增多,用地量加大,征用了一部分菜田和旱田,并出
现了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等浪费土地的现象。1961年以后,划拨土地明显减少,
1962年,全市仅在太平区拨给黑龙江省石油管理局试验场建职工宿舍用地2000平方米。
  1962年,根据国务院"对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的土地,应当一律退还当地人
民公社和生产队"的指示,市农业局对哈尔滨市(城市人民公社)基本建设单位征用土地使
用情况和退地计划进行了调查。1953-1962年9月末(绝大部分为1958-1960年)有191个单位
在郊区征用土地4845万平方米。其中:工矿企业93个单位,征用土地1552万平方米;交通运
输部门12个单位,征用土地248万平方米;文教卫生部门24个单位,征用土地300万平方米;
市政建设部门30个单位,征用土地298万平方米;水利建设部门2个单位,征用土地1329亩;
科学研究部门11个单位,征用土地1676万平方米;其他部门19个单位,征用土地682万平方
米。征用土地中有郊区老菜田3718万平方米,占征用土地总面积的76.74%;大田1056万平
方米,占21.81%;城市拆除房屋土地17万平方米,占0.35%;其他土地53万平方米,占1
.10%。这些征用的土地,基本建设已利用2273万平方米,占征用土地总面积的46.91%;
基本建设单位搞副食品生产用1592万平方米,占32.85%;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239万平方
米,占4.94%。到1962年9月末为止,已退给生产队耕种的土地为741万平方米,占征用土
地总面积的15%。
  三年调整时期,由于纠正了浪费土地问题,全市征用地数量减少。1963年仅有9.4万平
方米,1964年只有34万平方米。所利用的地目,除1965年有1处耕地外,均为宅地(有些是
以前租拨给个人建住宅的宅地)。这个时期的用地审批程序是:用地单位向市基本建设委员
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呈送"使用土地申请书",附有基本建设投资批准文件、新建房占地
位置图(标明拆除房屋和附近房的距离)、地上补偿安置计划和保证条件(或动迁协议书)。
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函告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拨地。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机构被"砸烂",用地档案不全,仅有1966-1
968年的统计,划拨土地179宗,除菜田2宗、杂地3宗、空地1宗外,均为宅地。1967年和196
8年有23宗用地因动迁困难和地点不合适等原因未能拨地。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2-1975年(1971年没有用地档案)共划拨用地422宗。其中宅
地351宗,耕地30宗,菜田11宗,荒地30宗。这个时期的用地审批程序是:用地单位先向市
规划处提交"使用土地申请书"(附用地平面图)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征用郊
区耕地和菜田还要有甲乙双方签字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对申请使用宅地的,市规划处审核同
意后函告市房地产管理局,最后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核准批复。申请征用郊区耕地、菜田
和荒地等,经市规划处审核同意后函告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向市革命委员会呈书
面报告,由市革命委员会批复。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用地审批程序与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基本相同,征用郊区耕地、
菜田、荒地等由市农业局批复,面积较大的经市革命委员会(1980年改称市人民政府)批复,
没有征地协议书的,批复文件中有规定的土地补偿费。1976年用地124宗,市房地产管理局
批拨宅地100宗,面积356365平方米,占28.55%;市农业局批复征用耕地、菜田等24宗,
面积892030平方米,占71.45%。1977年用地95宗,市房地产管理局批拨宅地75宗,面积86
254平方米,占14.81%;市农业局批复征用耕地、菜田、荒地等20宗,面积496120平方米,
占85.12%。1978年用地134宗,市房地产管理局批拨宅地110宗,面积226477平方米,占26
.85%;市农业局批复耕地、菜田24宗,面积616880平方米,占73.1%。1979年的273宗用
地中,市房地产管理局批拨宅地224宗,面积2081611平方米,占41.68%;市农业局批复征
用耕地、菜田、荒地等49宗,面积2912830平方米,占58.32%。1980年用地212宗,市房地
产管理局批拨宅地141宗,面积690053平方米,占22.8%;市农业局批复的耕地、菜田、荒
地等71宗2335840平方米,占77.2%。
  这个时期,市农业局在郊区通过调查发现,"文化大革命"以后又出现不经批准非法占地
和少批多占、征而不用、私自转让、倒卖土地、私下交易、以物易地以及"政出多门"乱批土
地等现象。就此,市革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通告》,要求一切国家机
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必须认真遵守党和国家的土地
政策、法令。凡属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原、荒原、林地、砂源、沼泽、江套子、水面
等土地资源,统一由市革命委员会管理。兴建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国防等工程,进行
文教卫生、市政和其他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改变使用权时,必须遵照国务院和省有关土地管
理的政策、法令,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不经批准,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建设征用土
地,必须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严格遵守节约用地
的原则。在人多地少的近郊,不再安排新建工程。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应采取就地改造,向
空间接房的办法解决。为了巩固城市蔬菜基地建设,促进蔬菜生产的发展,今后新建单位在
建厂时,本着不占菜地少占耕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空地、劣地、荒地、坟地。一切征而未用,
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的土地,按政策规定一律无偿退还生产队耕种。以后再要占用,还要重
新办理申请手续。土地审批按各级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市革命委员会审核批准,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用口头答复或文字核批。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一切机关、企事业单
位和团体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制止和处理不合
理占地;有权调解、处理和裁决土地纠纷。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征(拨)用土地的审批程序为:由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呈送统一印制的《国家基本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附用地位置平面图和计划部门对建
设项目的批复文件,以及征用土地协议书等。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定位以后,向市
人民政府呈送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再分别由市农业局和市房地局办理征(拨
)用地手续。1981年划拨宅地154宗,面积321885平方米,占征(拨)用地总面积的8.6%;
征用郊区耕地、菜田等43宗,面积3410020平方米,占91.4%。1982年划拨宅地188宗,面
积为368323平方米,占征(拨)用地总面积的6.7%;征用郊区耕地、菜田等66宗,面积51
49130平方米,占93.3%。1983年划拨宅地71宗,面积484492平方米,占征(拨)用地总面
积的25.2%。征用郊区耕地、菜田等65宗,面积1441352平方米,占74.8%。1984年划拨
宅地85宗,面积294364平方米,占征(拨)用地总面积的8.8%;征用郊区耕地、菜田82宗,
面积3041440平方米,占91.2%。1985年划拨宅地163宗,面积1176037平方米,占征(拨)
用地总面积的12.7%;征用郊区耕地、菜田等76宗,面积8073464平方米,占87.3%。这
个时期征用郊区土地均有土地补偿费,征用老菜田还要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征用近郊区菜田逐渐增多,为保证城市蔬菜供应,加强菜田保护,
制止乱占滥用菜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16日,下发《〈关于划定菜田保护区的
规定〉的通知》。规定菜田保护区的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市郊菜田;规划建设
新菜田基地的土地;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内、城市建成区以外,按城市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未
确定征用的菜田。菜田保护区分为三类:(1)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市郊菜田,面积在1
0亩以上集中连片,建有温室、大棚、苗床、畦田的地块;水利、电力设施配套的地块;土
肥、地平、稳产高产的地块;拟建春夏菜基地的地块,均为一类保护区,除特殊需要外,不
准占用。需要占用时,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按使用土地批准权限报批。(2)按
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规程》规定标准,土壤肥力为中等、地势较为平坦、排灌设施不够完
善,可继续种植蔬菜的地块,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内、城市建成区以外,按城市开发建设
用地规划未确定征用的菜田,为二类保护区,要严格控制占用。需要占用时,要经市长办公
会议审查同意,按使用土地批准权限报批。(3)凡不宜继续种植蔬菜的地块,为三类保护
区,需要时可以征用,但要坚持节约用地和先补后占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征、
拨地手续。菜田保护区的地块分类,由市土地、规划和农业生产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对一
类保护区的菜田,要加强温室、大棚、苗床等基础设施建设,平整土地,改垄作畦,打井修
渠,形成完善配套的排灌体系,建成高标准的蔬菜生产基地;对二类保护区的菜田,要继续
搞好原有设施的完善配套;对三类保护区的菜田,不再新建农田基础设施。对未经批准占用
保护区菜田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列项,设计部门不予设计,施工部门不予承建,银行
不予拨款。有保护区菜田的乡(镇),要建立菜田保护档案,逐块登记、造册、立卡、绘图,
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政府换届时,要办移交手续。对保护区的菜田,不准私自占用、买卖、
出租或改种其他作物。个别需要调整改种其他作物的,要经乡(镇)、区政府审核,报市农
业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占用保护区菜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田。
在非法占用的菜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没收设计、施工单位的收入,并
对非法占用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买卖、出租菜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土地管理
部门收回非法所得和土地,并对个人罚款800-1000元;对单位按正常征用土地费的2-3倍罚
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划定菜田保护区的规定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1988年成立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城区和郊区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后,根据哈尔滨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菜田保护区的规定》,于1989年4月开展了郊区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
建设区规划工作。在摸清所有菜田现状的基础上,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利用土地详查的成果,用菜田类型、亩产量、亩效益、地上设施等因子,对郊区43万亩菜田
进行综合评价。根据1995年、2000年、2005年的人口、蔬菜需求量、蔬菜单产、蔬菜消费结
构和外进菜量预测,编制了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规划。
  通过规划,哈尔滨市郊区控制性保护菜田面积为24.3万亩。其中一类保护菜田19.2万
亩,二类保护菜田0.2万亩,三类保护菜田4.9万亩。控制面积中,长期保护性面积(永久
菜地)10.3万亩,占控制性保护面积的42.39%。同时将城市规划界限内和乡镇规划界限
内的4万亩菜田(包括2万亩严重污染的老菜田)逐步调出,确保城镇建设按规划实施。经过
规划,在保护区老菜田的基础上,规划出新开发建设菜田面积2.3万亩,新建蔬菜基地村,
近期40个、中远期70个。
  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的管理,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明确提出"凡在哈尔滨市行政辖
区范围内进行城乡建设需要征(拨)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工程的,需办理地籍变更审批手续。
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用地单位的合法代表或用地的本人,不得委托施工、设
计或其他单位代办。凡经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准擅自转让或改变用途。"
单位申请用地须提供的有关文件是: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国家
基本建设征(拨)用土地申请书》;规划定位通知及用地平面位置图;农用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城市土地动迁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内直管公房、单位房产、私人房产等级鉴定书;中外
合资、独资、合作企业用地,享受优惠待迂的批准文件;涉及招工、农转非的需有公安、粮
食、劳动、财政部门的会签意见;涉及林业、水利、铁路、军事用地的需有其主管部门的审
核意见;涉及"三废"(水气渣)污染土地和环境的建设项目,需有治理措施和主管部门的审
核意见;涉及两个以上用地单位的需有合建协议书;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影响相邻房
屋基础、设施和采光的需有处理措施的协议或保证书;因防洪抢险、国防建设等特殊工程用
地,提交有关文件确有困难的,可缓交或免交。居民个人建房申请用地须提供:申请人的户
口或居住证明;《申请用地理由书》;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
明;居民委、组及四邻对申请人用地的意见;申请用地平、立面图;建楼用地的需有市级地
质勘探部门的地质勘探资料;城市居民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需有房、
地产证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参与建设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和扩初审查,对用地
位置、面积和费用的估算提出建议;受理用地申请和定位通知,确定具体承办人;组织有关
单位现场踏查和社会调查,并进行测量工作;根据核实的情况确定征(拨)用地面积,制定
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协议;根据审批权限报批;下达批复文件前,按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签发用地许可证;核发土地使用证。征(拨)用土地审批权限:国家基本建设征用耕地3亩
(不含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不含10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
以上,20亩(不含2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不含100亩)以下,由县(市)
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20亩以上,1000亩(不含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
100亩以上,2000亩(不含2000亩)以下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由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0月20日,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批准,下发《关于调整市级审批
建设用地权限的通知》,规定今后凡征(拨)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建设用
地,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签批;采砂、采石、采土用地,各类专业户用地,
架设输电线路、埋设管道等临时性用地,均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签批。征(拨)用耕地3亩
以上,2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承办,
报请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签批。用地经批准后,均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承办批复手续,批复
文件采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发文号为"哈政地〔19××〕第××号",使
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专用章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设专人保管、使用。凡
征(拨)用地超过市级审批权限需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和建设需使用城市郊区菜田
保护区的菜地以及"三资"企业建设用地,仍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承办,并代市政府草拟呈文,
由主管市长签发,主管市长不在由常务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用地,除征用郊区部分菜田、耕地外,多是利用废弃地和动迁收
回租拨给个人建住宅的用地。1989年有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用地13宗,面积
37550平方米,多是利用合资、合作单位原有车间、库房或院内空地改建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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