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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第二章 郊区农村用地管理
 
 
第二节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哈尔
滨市郊区农村建设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社队办企业和农民个人建住宅逐渐增多,
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出现了建设混乱和侵占耕地的现象。
  1981年,哈尔滨市农林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精神,对郊区耕地被农村建设侵占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当年8月19日向市人民政府呈送
《关于郊区耕地被侵占情况和下步意见的报告》,根据调查情况提出除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
政府的土地政策、法令,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地珍惜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外,要加强对
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今后农村一切建设用地,特别是社队办企业占用耕地都必须坚持节约
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劣地,不占耕地,不占菜地。农村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由市人民政府
审查批准,一律按国务院紧急通知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并进行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上海市先补后征
保护菜地的作法,征地单位除对被征地生产队支付补偿费和妥善安置外,每市亩还要缴纳菜
田建设费1万元。过去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的菜地,除补办用地手续外,可减半追
缴菜田建设费。今后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菜地的,近郊每市亩每年罚款1.5万元,
中郊罚款1万元,远郊罚款0.5万元。擅自占用其他耕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
  为深入贯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搞好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
农林局于1984年初开始进行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工作,并于3月30日向各区农林局和乡
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暂停审批村镇建房用地的通知》。要求全市郊区(包括建成区内的村屯
)从4月1日起,一律暂停审批村镇建房用地。对以前批准的建房用地,不论施工与否,暂时
一律不准动工,待规划后认定并允许使用的建房用地,方可继续施工。原批准建房用地,不
附合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要求的,原批件作废,另行安排建房用地。农民、职工凡是申请利用
农村土地(包括和平、王岗、东风、松浦、幸福乡等设街道办事处的地方)建房的,暂时一
律不批。
  哈尔滨市郊区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工作,共规划了423个村镇(集镇13个),完成
各种调查表、计算表,绘制了村镇现状图、规划图等4030份,乡镇分布图20份,汇总了村镇
规划前后情况比较表,土地挖潜情况表各20份,写出了规划说明书、规划呈报批准书各423
份。各村镇现状图主要采取航测片转绘补测成图。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认真贯彻因地
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挖掘了村屯空闲地,节约了耕地。全市郊区规划的423
村镇中,1990年以前建房不占耕地的257个,占村镇总数的60.8%。户均住宅用地由规划前
的0.88亩降到0.64亩,每户少占宅基地0.24亩。规划后共安排房号30417户,按户均宅基
地300平方计算共需土地13687.65亩,由于采取尽量不占用耕地措施,节约土地12303.17
亩,占用耕地1384.48亩。
  郊区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完成后,市农林局于1984年5月29日,向各区、乡政府发
出《关于认真落实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的通知》要求各区、乡政府大力开展宣传工作,把落实
规划成果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实需要
修改时,必须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农村居民建房,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先批地后建房。
建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在规划图上落实人名、地号,填写《建房用
地呈报表》,经批准后方准动工。在规划范围内占非耕地(包括翻建)由乡政府批准,占耕
地由区政府批准,占近郊菜地由市政府批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区安排建房时,必须
本着先内后外,先填空后加街,先占空闲地、荒地,最后占耕地的原则安排房号。村内闲地
没占完,一律不准占耕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一经批准,要向批准用地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农业户占用菜地、耕地每户10元,占非耕地每户2元;非农业户占菜地每户31.5元,
占耕地每户21元,占非耕地每户10.5元。散居在中远郊的非农业户建房用地,履行农村居
民建房审批手续,但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出租、出卖房屋的;人口少房屋够
住的;夫妻双方都无常住户口的;当年无力动工兴建的,不给宅基地。今后任何违背规划成
果要求的,一切建筑都是违法的,不经批准在规划区内或在规划区外建筑房屋,均属私占滥
建,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给予罚款处分。尚未进行控制性规划的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部分村镇农业户建房用地,占非耕地由区政府批准,占耕地由市政府批准。
  落实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后,1985年全市郊区共批准3169户农村居民建房,占地11
95亩,与1984年相比,建房户数增加662户,增加21%,占地面积只增加68亩,增加幅度为5
.6%,户均面积为251平方米,比1984年户均面积下降49平方米,减少20%。
  乡(镇)村企事业用地,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提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书》,经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呈报《乡(镇)
村用地呈报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1986年以后,由于对村镇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按规划成果安排用地,乡(镇)村企
事业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均未超国家下达的指标,并节约了耕地。1987年乡(镇)村企事
业批准占地639亩,其中占用耕地309亩。按国家下达的1000亩指标,节约耕地691亩;农村
居民建房(包括农场职工建房)批准占地1051亩,实际占用耕地402亩,按国家下达的1108
亩指标,节约耕地706亩。1988年乡(镇)村企事业用地453亩,其中耕地196.2亩,节约耕
地54亩;农村居民建房用地1084亩,其中耕地433亩,节约耕地317亩。
  1989年,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在道里区榆树乡三姓村开展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经过试点全村有196户村民退出超占宅基地76亩,重新安排了134个房号。
  1990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工作请示的通知精神,为控制农村居民对宅基地过高需求,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屯
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于11月12日下发《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各区的每个乡(镇),在1990年冬到1991年春搞一个村的试点。试点工作要逐户测量登
记,摸清宅基地底数,划等定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发证建立地籍档案,整章建制加强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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