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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哈尔
滨市郊区农村建设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社队办企业和农民个人建住宅逐渐增多,
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出现了建设混乱和侵占耕地的现象。
1981年,哈尔滨市农林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精神,对郊区耕地被农村建设侵占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当年8月19日向市人民政府呈送
《关于郊区耕地被侵占情况和下步意见的报告》,根据调查情况提出除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
政府的土地政策、法令,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地珍惜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外,要加强对
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今后农村一切建设用地,特别是社队办企业占用耕地都必须坚持节约
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劣地,不占耕地,不占菜地。农村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由市人民政府
审查批准,一律按国务院紧急通知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并进行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上海市先补后征
保护菜地的作法,征地单位除对被征地生产队支付补偿费和妥善安置外,每市亩还要缴纳菜
田建设费1万元。过去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的菜地,除补办用地手续外,可减半追
缴菜田建设费。今后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菜地的,近郊每市亩每年罚款1.5万元,
中郊罚款1万元,远郊罚款0.5万元。擅自占用其他耕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
为深入贯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搞好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
农林局于1984年初开始进行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工作,并于3月30日向各区农林局和乡
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暂停审批村镇建房用地的通知》。要求全市郊区(包括建成区内的村屯
)从4月1日起,一律暂停审批村镇建房用地。对以前批准的建房用地,不论施工与否,暂时
一律不准动工,待规划后认定并允许使用的建房用地,方可继续施工。原批准建房用地,不
附合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要求的,原批件作废,另行安排建房用地。农民、职工凡是申请利用
农村土地(包括和平、王岗、东风、松浦、幸福乡等设街道办事处的地方)建房的,暂时一
律不批。
哈尔滨市郊区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工作,共规划了423个村镇(集镇13个),完成
各种调查表、计算表,绘制了村镇现状图、规划图等4030份,乡镇分布图20份,汇总了村镇
规划前后情况比较表,土地挖潜情况表各20份,写出了规划说明书、规划呈报批准书各423
份。各村镇现状图主要采取航测片转绘补测成图。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认真贯彻因地
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挖掘了村屯空闲地,节约了耕地。全市郊区规划的423
村镇中,1990年以前建房不占耕地的257个,占村镇总数的60.8%。户均住宅用地由规划前
的0.88亩降到0.64亩,每户少占宅基地0.24亩。规划后共安排房号30417户,按户均宅基
地300平方计算共需土地13687.65亩,由于采取尽量不占用耕地措施,节约土地12303.17
亩,占用耕地1384.48亩。
郊区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完成后,市农林局于1984年5月29日,向各区、乡政府发
出《关于认真落实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的通知》要求各区、乡政府大力开展宣传工作,把落实
规划成果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实需要
修改时,必须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农村居民建房,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先批地后建房。
建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在规划图上落实人名、地号,填写《建房用
地呈报表》,经批准后方准动工。在规划范围内占非耕地(包括翻建)由乡政府批准,占耕
地由区政府批准,占近郊菜地由市政府批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区安排建房时,必须
本着先内后外,先填空后加街,先占空闲地、荒地,最后占耕地的原则安排房号。村内闲地
没占完,一律不准占耕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一经批准,要向批准用地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农业户占用菜地、耕地每户10元,占非耕地每户2元;非农业户占菜地每户31.5元,
占耕地每户21元,占非耕地每户10.5元。散居在中远郊的非农业户建房用地,履行农村居
民建房审批手续,但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出租、出卖房屋的;人口少房屋够
住的;夫妻双方都无常住户口的;当年无力动工兴建的,不给宅基地。今后任何违背规划成
果要求的,一切建筑都是违法的,不经批准在规划区内或在规划区外建筑房屋,均属私占滥
建,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给予罚款处分。尚未进行控制性规划的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部分村镇农业户建房用地,占非耕地由区政府批准,占耕地由市政府批准。
落实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后,1985年全市郊区共批准3169户农村居民建房,占地11
95亩,与1984年相比,建房户数增加662户,增加21%,占地面积只增加68亩,增加幅度为5
.6%,户均面积为251平方米,比1984年户均面积下降49平方米,减少20%。
乡(镇)村企事业用地,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提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书》,经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呈报《乡(镇)
村用地呈报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1986年以后,由于对村镇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按规划成果安排用地,乡(镇)村企
事业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均未超国家下达的指标,并节约了耕地。1987年乡(镇)村企事
业批准占地639亩,其中占用耕地309亩。按国家下达的1000亩指标,节约耕地691亩;农村
居民建房(包括农场职工建房)批准占地1051亩,实际占用耕地402亩,按国家下达的1108
亩指标,节约耕地706亩。1988年乡(镇)村企事业用地453亩,其中耕地196.2亩,节约耕
地54亩;农村居民建房用地1084亩,其中耕地433亩,节约耕地317亩。
1989年,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在道里区榆树乡三姓村开展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经过试点全村有196户村民退出超占宅基地76亩,重新安排了134个房号。
1990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工作请示的通知精神,为控制农村居民对宅基地过高需求,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屯
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于11月12日下发《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各区的每个乡(镇),在1990年冬到1991年春搞一个村的试点。试点工作要逐户测量登
记,摸清宅基地底数,划等定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发证建立地籍档案,整章建制加强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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