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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清朝时期,哈尔滨地区开始出现土地租佃和买卖,随之产生了地租和地价,同时有了按
土地使用面积征收赋税的制度。
  中东铁路修筑后,沙皇俄国攫取了哈尔滨部分土地管理权,用短期和长期出租土地的方
法经营土地,每年收缴地租和与土地有关的商业税。仅1905年就收缴长期和短期地租751487
卢布77戈比,收缴商业税72530卢布82戈比。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府仍沿用以前的地价、地租形式,买卖土地,收缴地租,并征收
地皮捐。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的城区土地随房产征收地租,并征收地产税。郊区耕地缴纳农业
税。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禁止土地买卖,取消地价,对国有土地长期实行行政划拨,无偿
使用制度。
  80年代后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哈
尔滨市的土地开始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和有限期使用的新制度。地价作为计算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的依据,出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中,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市场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为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郊区菜田,实行了征收土地管理费和
建立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等措施。这些改革与措施,保证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
现,促进了哈尔滨市国有土地的合理流动与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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