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间地价
清朝末期和民国初期,土地买卖契约上所载,只是土地坐落、边框四至和总卖价等,几
乎是千契一式。如"立文约人某某因手乏,将坐落×××地基一处,南至×××,北至××
×,东至×××,西至×××,四至分明……情愿卖给某某名下永远为业,同众议明共作价
×××吊整,其钱笔下交足,并无私债……恐口无凭,立此文约存证"。契约均未写明土地
面积,地价都是根据土地位置、种类等自由协议的。急于出售者,其价偏低些,急于买地用
者,出价偏高些,并无规定制约和标准。
二、官放土地地价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哈尔滨地区出放土地,"宽长一丈初领地价钱四吊,嗣后
无论建房多少,每年应收租钱二吊,先交地价以便随时授领。常年地租钱,年终均赴右司交
纳经理"。"靠边僻巷畸零小段地基,宽长折计租价量减一半,宽一丈地价二吊,租钱一吊"。
1917年丈放地亩和街基地之价格分等论定。滨江县出放傅家甸街基的地价,采取分等定
价的办法。据同年10月,滨江县知事兼清丈分局局长张曾榘向吉林省土地清丈总局呈报:"
勘丈傅家甸街基一段,系依照前清光绪二十九年规定边线,北至江堤,东至夹荒,西南两面
毗连铁路地界。此段公地原本招佃纳租早已盖房,现经勘丈一律出放。分为三等九级,依原
议:上等一级街基每方丈定价大洋四元五角,二级四元,三级三元五角;中等一级街基每方
丈定价大洋三元,二级二元五角,三级二元;下等一级街基每方丈定价大洋一元五角,二级
一元,三级五角。房身基地按上、中、下三等三级减半交纳。坟地仍行免价。其他如房身坟
地早有转兑,现在民户盖房营业者,除原额照地以外,丈有浮多,自无减免地价之必要,当
然一律按等补缴,以示区别"。"出放傅家甸街基,共实收地价大洋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九
元七角四分七厘"。
1919年滨江县知事兼清查局局长张曾榘向吉林省清查土地局呈报:"清丈傅家甸夹荒街
基地,上等地每方丈核收正价大洋三元;中等地每方丈核收正价大洋二元;下等地每方丈核
收正价大洋五角,共收入正价大洋六万三千一百二十元零一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