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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增多。为加强城市
土地管理,促进开放、搞活,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土地
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用地核拨、地政管理、征收土地使用费和发放土地使用证件等工作。
并于1987年3月1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土地的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
业利用原有场地,或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土地进行新建、扩建的,均要到市房地
产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除
明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和使用期限外,还要明确土地使用费缴纳方式和纳费义务人。独
资经营的外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协议认可方式纳费的一方,以批
准使用的土地作价入股的中方合营者,房屋出租给外商企业的房屋出租者等,为外商投资企
业土地使用费的纳费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纳费义务人,在每年12月底缴纳当年土地使用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
缴土地使用费总额1‰的滞纳金。新建企业在建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按收费标准的30%缴纳。
在建期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工业一般为2年,其他行业为1年,个别在建期长的,
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可延长在建期1年。
对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的企业,除市区
繁华地段(一类地区)外,自企业开办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开始缴纳的土
地使用费,按地区递减,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米1.5元。
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如遇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力
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缓缴或免缴当年土地使用费。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划分4个地区类别,根据土地用途按年计收。1
989年共征收49253元,1990年共征收423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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