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第三章 土地费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增多。为加强城市
土地管理,促进开放、搞活,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土地
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用地核拨、地政管理、征收土地使用费和发放土地使用证件等工作。
并于1987年3月1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土地的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
业利用原有场地,或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土地进行新建、扩建的,均要到市房地
产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除
明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和使用期限外,还要明确土地使用费缴纳方式和纳费义务人。独
资经营的外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协议认可方式纳费的一方,以批
准使用的土地作价入股的中方合营者,房屋出租给外商企业的房屋出租者等,为外商投资企
业土地使用费的纳费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纳费义务人,在每年12月底缴纳当年土地使用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
缴土地使用费总额1‰的滞纳金。新建企业在建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按收费标准的30%缴纳。
在建期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工业一般为2年,其他行业为1年,个别在建期长的,
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可延长在建期1年。
  对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的企业,除市区
繁华地段(一类地区)外,自企业开办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开始缴纳的土
地使用费,按地区递减,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米1.5元。
  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如遇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力
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缓缴或免缴当年土地使用费。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划分4个地区类别,根据土地用途按年计收。1
989年共征收49253元,1990年共征收42318元。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