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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第三章 土地费
 
 
第三节 土地管理费
 
 
  一、征收范围
    为加强土地管理,解决土地管理人员开支和业务经费,1981年11月黑龙江省财政厅、物
价局、农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土地管理费的通知》中规定: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的国家基本建设和城镇兴办的各企、事业(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征用、拨用的土地;农
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用地;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农村社队,以及其他机关、企
事业、国防等部门兴办的农牧业生产单位拨用的国有储备土地;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职工和
农村社员(包括在农村居住的职工)建房用地,以及商品性砂、石、土场用地,都要向所在
市、县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1982年6月,哈尔滨市财政局、物价局、农林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局《关于
征收土地管理费的通知》时,根据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对征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凡是国
家基本建设(包括郊区社队)征(拨)土地,在领取批地文件时,必须向市土地管理机关一
次缴清土地管理费。凡社员新建房屋所占土地(包括非耕地)的土地管理费统一由市土地管
理机关按规定收缴。翻建房屋和将来补发宅基地执照的手续、成本费,由区收缴。商品性砂、
石、土场的收费办法,除征地建场(厂)当时收缴的一次性土地管理费外,每年还要按开采
面积收缴管理费。此项费用由市土地管理机关派人到场(厂)直接收缴。国营农场(包括林、
牧、渔场)、郊区社队及其机关、企事业、国防等单位拨用国有储备土地,兴办农牧业生产
单位的土地管理费,在领取批地文件时,必须向市土地管理机关一次缴清。
  1988年,哈尔滨市实行城区和郊区土地统一管理后,对土地管理费的征收范围规定为:
征(拨)用城市规划区土地,包括国家基本建设和城区兴办的各企业、事业(包括集体所有
制)单位征(拨)用的土地;郊区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本建设占地;
城区和郊区职工、居民建房用地,以及各种临时用地等。
  1990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黑龙江省收取征用土地管理
费暂行办法》后,哈尔滨市根据"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国防、全民
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私营企业建设等,需由市土地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征地的,均收取土地管理费。
  二、征收标准
    哈尔滨市土地管理费征收标准是根据批准划拨土地的不同类别、用途,按面积计收。19
82年开始实行征收时,对国家基本建设、城区兴办的企事业(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郊区
农村社队企事业基本建设用地,征用、拨用城区和郊区菜田,每亩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为
150元,农田100元,荒地草原50元。改造利用废弃地、脊薄地,酌情免收或减收土地管理费。
对农牧业生产单位拨用国有储备土地,每亩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0.2元。郊区每户不超过
250平方米的宅基地所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每户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10元,非耕地2元,改
造利用废弃地免征土地管理费。商品性砂、石、土场地按开采面积,每年每亩征收土地管理
费50元,开采后平整土地恢复利用的面积,从恢复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1984年5月,市财政局、物价局、农林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农、林、牧生产单位拨用国有菜田、农田等
仍做为农业生产用地的,一次性按征收基本建设用地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收费。用地单位
在征(拨)用土地之外,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堆放建筑材料、修筑运输道路和其他临
时设施,以及进行地质勘探等,按征收基本建设用地土地管理费标准逐年收费,土地归还后
停止收费。城区职工、居民建房占用城区和郊区土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一次性按征收基本建设用地土地管理费标准的70%收费,利用废弃地免征土地管理费。与此
同时,经市政府批准,对全市规划后的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凡居住在郊区
农村的居民一律发放宅基地执照,并予一次性收费。每户收费标准是:农业户每户收4元,
非农业户每户收5元。此款一律上缴市地方财政,存入市农林局土地管理处帐户,按预算外
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1988年,哈尔滨市实行城区和郊区土地统一管理的新体制后,对征(拨)用城区规划区
内的土地,每平方米收取土地管理费0.5-0.8元,全市共收缴93万元。与此同时,农林局
土地管理处将1987年原土地管理处暂存款帐上的土地管理费,转入土地管理费帐户中230608
.5元。
  1990年,由于各类用地面积的增加,全市共收缴土地管理费130万元,比年计划90万元,
多收缴44.4%。
  三、管理与使用
    1981年11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局《关于征收土地管理费的通知》规定:土地管理
费一律上缴地方财政,列入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土地管理机关所需各项业务经费,
年初会同财政部门提报年度计划,报省财政厅和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按季
拨款,并逐步实行经费包干的办法。经批准的经费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超支不
予拨补。市、县土地管理机关要将土地管理费的80%送缴市财政局,同时将20%直接上缴省
财政厅预算外专户存储,作为开展全省性土地管理工作和调剂各地余缺的资金,由省土地管
理局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拨款使用。
  根据通知精神,哈尔滨市确定市土地管理机关为统收统支的核算单位,各区土地管理机
关按照收费承包合同收缴土地管理费,如数上缴市土地管理机关,统一存入市财政部门。
  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是:开展土地资源勘查、评价、分等划级工作的业务费用;编制
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组织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费;组织开展村屯规划和进行改造旧
村屯试点经费;印刷土地证照、台帐和有关图件资料,进行土地统计,建立土地档案所需费
用;购置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和设施的开支;进行土地利用科学研究和开展保护、改造、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试点经费;市、区土地管理机构经费和社队不脱产的土地管理人员补助
费;培训业务人员,奖励土地工作中先进典型所需费用等8个方面。
  1985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各级土地管理局(办)征收土地管理费缴纳能源交通重点
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精神,从本年起,在当年征收总额中扣除本身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和
上缴省20%后的余额,以15%年征集率向市税务机关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1990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收取征用土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后,哈尔滨市根据暂行办法,将土地管理费用于统征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借用和招聘人
员的工资、差旅费、福利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设备购置等费用,以及成立
统征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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