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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又保护郊区菜田,保证市区的蔬菜供应,哈尔滨市按国家
和省的有关规定,从1982年开始,向征(拨)用郊区菜田的单位征收菜田建设费。同年12月,
哈尔滨市农林局下发《关于征收新菜田建设费及管理使用范围的通知》。新菜田建设费征收
范围是:国家基本建设(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征(拨)用菜田;城市职工住宅建设征(拨
)用菜田;国营农场(包括林、牧、副、渔场)基本建设和职工住宅建设占用他单位菜田;
农村社队办企业占用菜田;商品性的砖、瓦、砂、石、土场占用菜田。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和划拨的菜田,按实占面积和被征土地位置,向市农林局缴纳新菜田建设费。征收标准是:
近郊每亩缴纳2万元,中郊每亩缴纳1万元,远郊每亩缴纳0.5万元。
新菜田建设费由市农林局统一收缴,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70%全市统一分配,30%
拨给被占菜田所在区。新菜田建设费采取有期无息借款形式下拨给使用单位,3-5年还清,
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核销。
新菜田建设费列支范围是:新菜田建设中的土壤改良费;温室大、中棚及育苗设备配套
设施费;农业新技术设备费;农田水利建设设备费;新机具设备费等。
1982年占用菜田281.16亩,共征收新菜田建设费2264155元。1983年占用菜田697.8亩,
共征收新菜田建设费9403090元。1984年将新菜田建设费改为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1988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市农牧渔业局(原农林局)将1987年暂存款帐上挂的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2583520元,转入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帐户中。留在农牧渔业局土地管
理处帐户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15274002元,上缴市财政局专户存储。全年占用菜田面积
5655.07亩,征收新菜田建设基金11578350元。
为加强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控制征、拨用地,开发建设新菜田,发展蔬菜生产,
1989年7月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发布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
请示》。同年10月,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11月1日起施行。"新
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凡批准征(拨)用市辖区内的菜田、精养鱼塘用于国家
基本建设;国营农、林、牧、副、渔场的基本建设;城乡单位和城市居民的住宅建设;乡(
镇)企事业单位建设;农村地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与国营或其他单位建设;开发商品
性的砖、瓦、砂、土厂(场);其他应征收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建设,均缴纳新菜田开发
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仍是每亩近郊2万元、中郊1万元、远郊0.5万元。
征收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负责,委托建设银行代收代缴后,列入
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市留70%,拨给所在
区30%。
对征、拨用菜田或精养鱼塘的,市规划土管理局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的同时,按规定
标准收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对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办理征、拨用地手续。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开发新菜田和精养鱼塘;新菜田整治、改良和培肥;
建设或维修温室、塑料大棚;提高菜田、鱼塘生产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添置必要的配套设
备;建设蔬菜基地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费用;对开发建设新菜田方面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费用。
经批准列入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除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新菜田的骨干工
程可无偿投资外,其他一律采取有期无息或低息贷款形式。使用市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
单位提出计划,经市农业委员会同市规划土地管理局、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办理拨款手续。贷款的支付、结算和回收等具体业务,委托市农业银行
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区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市
的程序自行决定。使用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贷款的单位、个人,必须按期还款,逾期不还的,
由支付贷款部门按有关规定处以罚金。
按照新发布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89年全市共占用菜田面积855.77亩,
收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876.1万元。
1990年全市占用菜田面积355.4亩,收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377.5万元,同时收缴陈
欠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140万元,共收缴51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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