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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土地》
 
 
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中东铁路修筑以前,哈尔滨地区无正式土地管理机构,涉及土地的部门,系以财政税收
为目的,并未实行土地管理工作。清末,哈尔滨地区隶属吉林将军所属阿勒楚喀副都统管辖
时,由主管财经方面的右司执掌有关土地事宜。
  中东铁路修筑后,沙皇俄国为掠夺铁路沿线城镇的土地,在中东铁路管理局设土地管理
机构,攫取了哈尔滨地区部分土地管理权。东省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为行使主权,于1923年
设立地亩管理局,逐步从中东铁路管理局夺回了土地管理权。
  东北沦陷后,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先在都市建设部门设土地机构,日本侵略者为进一步
实现其掠夺政策,加大税收,改设地政部门管理土地。
  哈尔滨解放后,建立市政府,由财政部门代管有关土地方面的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设置房地产管理部门,统管城市区的房产和土地。以后随着城
市建设的发展,在农业部门设置土地管理机构,管理郊区土地。
  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哈尔滨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问题,日益
显得重要。为把城区和郊区的土地管理及时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1988年成立哈尔滨
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实行城区和郊区土地统一管理的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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