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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铁路修筑后,沙皇俄国为掠夺以哈尔滨为重点的铁路沿线城镇的土地,以管理铁路
附属土地为名,于1904年11月15日设立东省铁路沿线管理与土地开发处,1905年1月1日改为
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其职能是:用短期和长期出租土地的方法经营土地;管理长期租用
土地的契约及土地租用户转让土地的公证文件;管理工商企业的事务,发放工商企业经营许
可证,登记、征收当地各工商企业的税金,管理村镇居民的福利设施;制定各项与社会秩序
有关的行政命令,各项商业法及与经营土地有关的法规;掌管破坏社会秩序和行政法令有关
的司法工作;监察居民生产、生活和管理公共设施等。涉及到财政税收、治安司法、市政管
理等多方面,超越了管理铁路附属土地的范围。
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长期和短期租地手续,商业监察(监察商
业注册、税收和验证等),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和个人档案管理等。此外,还设有会计、
造林、基建-卫生、技术-地界、农业、花卉苗圃、测绘等7个科。
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成立以后,用短期和长期出租土地的办法,大量出放哈尔滨的土
地和收缴商业税等。仅1905年就收入长期租地金额386819.69卢布,短期租地金额364668.
08卢布,商业税金额72530.8卢布。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声明"愿将中国中东铁路及租让之一
切矿产、森林及其他各种产业,由沙皇政府与克伦斯基政府及霍尔瓦特、谢米诺夫、高尔察
克等匪徒,与从前俄国军官商人及资本家侵占得来者,一概无条件归还中国,毫不索偿"。
但这一宣言未能实现,中东铁路的管理权依然把持在以霍瓦尔特为首的沙俄残余势力手中。
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成立地亩管理局后,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迟迟不予撤销,仍继续
出租土地和收缴地租,并无理封存土地档案,拒不交给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直至1924年
9月才将土地档案启封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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