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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为适应需要,哈尔滨市实行了城区郊区土地统一管理的新体
制。1988年5月12日,成立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从原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农牧渔业
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划出规划、土地管理等部分职能和人员组成。局长王伯贤,副局长朱涌
泉、张相汉。
1988年6月26日,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三定'
方案的报告》。9月17日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和编制委员会正式确定了规划土地管理局的"三定
"方案。
"三定"方案中规定: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统管城乡规划、土地和地政的职能
部门。主要任务是搞好全市城乡规划、土地和地政的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提高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土地管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城乡
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办法,并组织
实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整治和
保护土地资源,按职权范围审查、申报和审批、征拨土地;编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国
家和黑龙江省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编报和落实土地开发计划;组织城乡土地调查,负责土
地登记、统计和权属确认及变更工作,建立和管理城乡地籍档案;对各部门的土地使用、资
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占地,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仲裁土地纠纷;研究城乡土
地使用制度改革,对土地有偿转让等地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监督;按市、区分工负责土地管
理的有关费用收缴工作,统一收缴和管理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等。
"三定"方案还规定了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负责确定开发
地段和用地规模;负责地政管理、开发用地效益测定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在洪区内的
土地管理方面,凡使用水域范围内土地或变更土地权属,应由水利、市政、农业等部门提出
审核意见,由规划土地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对加固堤防、整治河道用地,需按土地管理法
由水利、市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到规划土地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在城市房产用地
管理方面,凡房产权属发生变动,产权单位要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在林业用地方面,现有林业、园林用地未办用地手续的要补办手续,改变用途和权属变更的,
由林业、园林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土地管理局办理手续。
规划土地管理局内部设办公室、规划处、规划管理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处、土地资源
利用规划管理处、地籍管理处、用地审批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法规监察处10
个处(室),编制70人。
1990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内部的处(室)调整为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
机关党委、法规监察处、建设用地管理处、土地规划资源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规划处、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处11个处(室)。行政编制70人,事业编制1
人,共71人。
土地规划资源利用管理处的职能是: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资源开发、复垦计划,负责土地资源开发、复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管理处的职能是:负责编报非农业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非
农业建设用地指标;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承办需上级批准的建设用地
的审核报批;审批市级权限内的国家建设(含外资企业)征拨农业用地;审批国家乡镇企事
业建设用地、村民建设住宅占用耕地等。
地籍管理处的职能是:负责全市地籍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件和
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等工作。
法规监察处的职能是: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发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起草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
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占地等案件。
直属单位有统一征地咨询服务站,1989年2月1日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市规划土地管理
局直属处级单位,事业编制12人。
砖瓦砂石土厂(场)用地管理站,1989年7月20日成立,科级单位,受规划土地管理局
建设用地管理处领导,编制7人。负责对全市砖、瓦、砂、石、土厂(场)用地的审理、收
费、复垦和管理工作。
1990年3月6日,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市土地管理监察中队,科级单位,事业编制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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