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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
 
 
利用外资
 
 
【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
 
 
    市外资管理局于1993年5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
    一、下放的范围: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动力区、太平区、平房区、阿城市、呼兰县、宾县、方正县、依兰县、市机械局、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化工集团公司、市医药集团公司、市冶金总公司、市电子仪表总公司、市建材集团公司、市汽车工业总公司、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政局、市建工局、市粮食局、市商委、市经贸委、市经协委、市集体办,共计30个单位。
    二、下放的规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哈尔滨市经济发展规划,不需在能源、资金、原材料等方面进行全市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授权单位有权审批总投资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下的合同、章程(其中阿城市扩权到500万美元),七区五县(市)有权审批在此项款内的外资企业章程。
    三、根据国家目前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属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暂不下放:房地产业、商业、内外贸公司、金融、保险、租赁、旅游、通讯、邮电、货运、客运(包括市内出租汽车)、楼堂馆所、带客房的酒店、建筑业、咨询服务业。汽车维修、装修工程项目需事先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审批。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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