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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冶金工业》
 
 
第八篇 管  理
 
 
第六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哈尔滨市冶金工业的现代财务管理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投产时,就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财务管理办法。1958年成立哈尔滨市冶金
工业局,设置计划财务科实施对地方冶金企业的财务管理。但由于地方冶金企业都是在“大
办钢铁”运动中建立的,只要产量,不计成本,财务管理十分薄弱,乱摊成本现象十分严重。
1958年,仅炼铁和炼焦就亏损1245万元,由哈尔滨市财政补贴1190万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75%的企业关停。
  1970年,哈尔滨市掀起第二次“大办钢铁”热潮,兴建一批小矿山、小高炉和轧材企业。
由于规模小、工艺落后、成本高,企业亏损由财政核销,企业放松管理,资金敞口花,物资
敞口用,生产不计成本现象更为严重,小矿山、小炼铁厂成为哈尔滨市财政的沉重负担。
  1973年,哈尔滨市地方冶金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企业在完成产量、质量、成本利润计
划指标的基础上,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奖励基金,由厂长按规定支配使用,完不成一项指
标扣奖25%,其中利润指标为否决指标。这一制度的实行,加强了企业成本核算工作,扭亏
增盈意识明显增强。
  197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扭转企业亏损增加盈利工作的通知》,哈尔滨市冶
金工业局在1978年4月召开的全省冶金系统扭亏增盈工作座谈会上发起《开展加强企业管理,
大打扭亏增盈攻坚战竞赛》的倡议。财务管理得到加强,各企业健全财务机构,完善各项财
务规章制度,建立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制。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的经
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哈尔滨轧钢厂被确定为全省42个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企业之一。
在财务上,把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改革为实行企业利润留成。这一改革调动了企
业的积极性。当年,工厂实现利润比上年增加1倍,提取3项基金共127万多元。1980年,为
鼓励企业扭亏增盈的积极性,哈尔滨市冶金工业局在全系统推行利润留成制度,即企业在完
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对利润总额和超利润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奖,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实行
一户一议。利润留成做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同年,哈尔滨市地方
冶金系统利润留成335万元,比1979年增长105.5%。为适应利润留成制度的改革,在企业
恢复性整顿中,冶金企业加强全面经济核算,完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内部三级核算体
系,使企业成本处于可控状态。同时,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管理,分口使
用。对固定资产开展清产核资,查清固定资产的实物状况,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
  1981年,哈尔滨市冶金企业实行利改税,将原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改为税金,即企业实现
的利润先上交55%的所得税,而后确定企业留成。1983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试点,哈尔滨轧
钢厂、哈尔滨钢丝绳厂和哈尔滨钢管厂被列为试点企业。具体办法是确定所得税率为55%,
调节税率一厂一议,扣除所得税和调节税后为工厂留成。以1983年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调
节税可减70%,实行税前还贷。税金留利分为五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
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原则上前3项基金不少于60%,后2项不高于40%。
  1984年,哈尔滨市地方冶金企业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制订承包
指标,规定奖罚条件,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年末兑现。企业在经济效益增加的基础上,可
按一定比例提取利润留成,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对不同类型
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承包方式。对有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义务的企业,实行上交税金包干;对
盈利企业实行超基数上交利润返还80%的承包;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归已,超亏
不补。通过上述改革,促进了生产发展,调动了企业创收的积极性,财务管理内涵也更加丰
富。1985年,市地方冶金系统实现利润2110万元。同年,在深化财务制度改革、扩大企业自
主权中,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成立审计机构,建立审计制度。截止1990年底,先后对8
个企业第一轮承包进行审计,共查出违纪问题45项,提出审计建议148条,对改善财务管理、
维护财经法纪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6年,为筹集资金完成哈尔滨钢厂移地搬迁改造,建设哈尔滨特殊钢厂,市政府对哈
尔滨轧钢厂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其内容是以1985年上缴税金1373万元为基数,年上缴增长
率为零,超额税金自留;实现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一定5年不变。至1990年共筹集建设资金
2382万元。
  1958—1990年,哈尔滨市地方冶金系统累计实现利润11519万元,实现税金261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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