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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2012.2(总第62期)  
  类别:学会动态  
关于《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几点说明
李荣焕
(作者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编研处处长、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秘书长)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章程》(修改草案),是在原《章程》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制订下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修改的。这次修改,在总体结构上没有变动,仍为六章。只是在具体名文上进行了调整、补充,文字上做了修改。就修改的主要内容加以说明:
    一、关于总则
  为了更加确切地阐明本会的性质、指导思想,对第一章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进行了修改。
  1、为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地方志事业包括年鉴编纂工作的规定,将原第二条中“本会是全市有志于研究、编纂地方志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改为“本会是全市有志于研究、整理、编纂地方志书、年鉴、地方史、地情资料的专业和业余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2、为体现地方志学会与时俱进服务现实的宗旨,学习贯彻好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精神,将原第三条中“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修改为“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地方志事业包括年鉴编纂工作的规定,将“团结全市地方志工作者和有关社会力量,开展方志学和地方史理论研究,为繁荣发展地方志事业贡献力量,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改为“团结全市志鉴工作者和有关社会力量,开展方志学、年鉴学和地方史理论研究,为繁荣发展地方志事业,推进哈尔滨市文化名城建设,实施新战略,实现新跨越贡献力量”。
  3、为了使学会的管理情况更加明确,将原第四条调整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哈尔滨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黑龙江省地方志协会、哈尔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4、为明确学会会址所在地,将原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改为“本会会址设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一号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二、关于业务范围
  为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关于年鉴编纂的规定,使学会职能更加丰富和明确,将原第二章第六条关于学会业务范围的内容修改如下:
  1、 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为推动地方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出版工作和年度地情资料收集、整理、存储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2、 组织开展地方志工作者队伍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素质,培养专业人才。
  3、 掌握全国志鉴史工作动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 组织开展地方志书、年鉴、地方史、地情资料书籍优秀成果及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5、 组织推动地情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整理地方文献,开展地情调研,征集对策建议,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施政决策提供服务。
    三、关于会员
    为使会员入会的程序更加规范化,将原第八条会员入会内容增加一项,即章程草案中第三章第八条第四项“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关于组织机构
    为了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能更加明确,在原章程第十八条中增加常务理事会具体职权如下: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关于经费
  为规范学会经费收支,在原章程第二十条中增加“同时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以上是本次《地方志学会章程》的修改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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