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以前,县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木兰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木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建立后,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根据《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紧紧围绕体制改革,搞活经济这个重点,组织领导了全县人民讨论修改宪法,广泛开展宪法、食品卫生法、经济合同法等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组织领导了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两次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县、乡两级的政权建设;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例会制度(共召开了9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了49次常委会议),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行使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完成了我县原有地方法规的清理;听取了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作出了多项决议、决定。在七年多的时间里,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政府和两院的工作报告;通过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通过检查法律和决议的贯彻实施;通过提案处理和接待人民来信来访,监督与支持了政府和两院的工作。依法任免了干部。同时也加强了人大机关自身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了地方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改变贫困,建设富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